《國際旅客聯運協定》,蘇聯等八個國家於1951年11月簽訂的關於鐵路旅客、行李和包裹直通聯運,以及鐵路、海運旅客和行李混合聯運的協定。它對各參加國的鐵路企業、輪船公司、旅客、包裹傳送人和領收人都具有約束效力。
參加國和執行機構 《國際旅客聯運協定》最初的簽字國有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羅馬尼亞、蘇聯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八個國家。1953年 7月中國、朝鮮和蒙古成為這一協定的參加國。1955年 7月越南也成為參加國。為了保證協定的執行和處理日常事務,曾設有事務局,選定波蘭主持。1957年9月1日起,協定有關事務改由鐵路合作組織委員會處理。委員會是協定參加國鐵道部長會議的常設機構,按專業下設的第一專門會議,負責掌管國際旅客和行李、包裹聯運事務。
主要內容 《國際旅客聯運協定》有俄、中、德文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主要內容包括:簽訂的目的和適用範圍,旅客、行李和包裹運輸,運輸費用的計算核收辦法,鐵路對行李或包裹運輸的連帶責任,賠償請求、訴訟和起訴時效以及各參加國鐵路間的清算辦法。
協定參加國鐵路間的旅客、行李和包裹運輸,按協定規定的條件和運輸票據辦理。國際直通鐵路、海運混合聯運的旅客和行李運輸,按協定附屬檔案一《國際旅客聯運旅客、行李和包裹運送賠償請求審查規定》規定的條件和運輸票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