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章程

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章程於1963年4月24日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全體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經1973年4月12日全體大會第七次會議修改。正式縮寫名稱ICCROM由1979年4月全體大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章程
  • 類型:章程
  • 隸屬: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
  • 發布:1963-4-24
章程信息,第一條 職責,第二條 會員,第三條 聯繫會員,第四條 機構,第五條 全體大會,第六條 全體大會的職責,第七條 理事會,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第九條 通訊員,第十條 秘書處,第十一條 法律地位,第十二條 過渡條款,第十三條 制裁,第十四條 修訂,第十五條 會員國的退出,第十六條 生效,

章程信息

(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全體大會第二屆會議於1963年4月24日通過)
發文單位: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
發文時間:1963-4-24
生效日期:1963-4-24  本章程於1963年4月24日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全體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經1973年4月12日全體大會第七次會議修改。正式縮寫名稱ICCROM由1979年4月全體大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職責

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以下簡稱ICCROM)應履行下列職責:
1.  收集、研究和傳播有關保護和修復文化財產的科技資料;
2.  在這一領域協調、鼓勵和開展研究,尤其是通過委託團體或專家、國際會議、出版物和專業人員的交流來開展上述工作;
3.  在有關文化財產保護和修復的普遍或專門問題上提出建議或忠告;
4.  在培訓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及提高修復工作水準方面提供援助。

第二條 會員

ICCROM的會員應由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遞交了正式加入申請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成員國組成;

第三條 聯繫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成為ICCROM的聯繫會員:
1.  非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成員國的公共或私人的科學或文化機構。接納為聯繫會員應經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執行委員會推薦,並經ICCROM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2.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成員國或聯繫會員的公共或私人的科學或文化機構。接納為聯繫會員應由ICCROM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決定。

第四條 機構

ICCROM應由全體大會、理事會、秘書處組成。

第五條 全體大會

全體大會應由ICCROM成員國代表組成,每個成員國應派一位代表。這些代表應從最有資格的技術專家中挑選,並儘可能來自那些有關保護和修復文化財產的專門機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及其聯繫會員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全體大會的會議,應授予他們提案權,但沒有表決權。全體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常規會議,亦可由理事會召開非常規會議。除非全體大會或理事會另有決定,否則全體大會應在羅馬召開。全體大會在每一屆常規會議開始時選舉大會主席。大會應通過其自身的程式規則。

第六條 全體大會的職責

全體大會的職責應是:
1.  決定ICCROM的政策;
2.  選舉理事會理事;
3.  根據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理事長;
4.  研究和批准理事會的報告及活動;
5.  監督ICCROM的財政情況,檢查和批准其預算;
6.  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成員國的會費限額確定ICCROM會員的會費;
7.  根據本章程第十三條決定製裁的適用。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應由全體大會選舉的理事和特別成員組成。
2.  由全體大會選舉的理事人數應不少於十二名。會員國增至三十個以後,每增五個會員國可增加一名理事。
3.  特別成員應包括:一名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的代表、一名義大利政府代表、布魯塞爾皇家藝術遺產研究所所長、羅馬修復中心主任、一名國際博物館協會的代表、一名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代表。
4.  ICCROM理事長、其他研究機構的代表以及理事會指定的專家可以顧問身份出席理事會的會議。他們除了不授以表決權外,可以正式理事的同樣身份參加理事會的工作和討論。
5.  由全體大會選舉的理事應從保護和修復文化財產方面最有資格的專家中挑選,並考慮到公正地代表世界主要文化區域。他們必須具有不同國籍。
6.  由全體大會選舉的理事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7.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8.  理事會可將任何一項或多項確切的任務委託給一個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成由理事會決定。
9.  理事會應通過其自身的程式規則。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應是:
1.  貫徹全體大會的決定和指示;
2.  履行大會可能委派的其它類似職責;
3.  根據理事長的建議起草預算案,並將它提交給大會;
4.  檢查和批准理事長提出的工作計畫;
5.  確定聯繫會員的會費。

第九條 通訊員

理事會可依照其程式規則委任適當的專家為通訊員,就其專業範圍內的所有問題提出諮詢。

第十條 秘書處

秘書處應由主任和ICCROM所需的某些職員組成。主任由全體大會根據理事會的建議任命。全體大會休會期間出現的空缺,則應由理事會任命,經全體大會確認,並決定其任期。主任及其助理必須是不同研究領域的專業人員。他們宜為不同國籍者。秘書處的其他成員由主任任命。在履行職責時,主任及其職員均不得尋求或接受ICCROM以外的任何政府或機構的指示。

第十一條 法律地位

在各會員國領土上,ICCROM均應享有為實現其宗旨和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法律資格。ICCROM可以接受捐贈和遺贈。

第十二條 過渡條款

在第一個兩年中,會員國每年的會費為1957年他們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交納會費的1%。*(在1963年,ICCROM經會員國多數投標同意,確定他們每年的會費為當年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交納會費的1%。)在第一個四年的每一年中,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會費應不少於12,000美元。在全體大會至遲應於本章程生效後十八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前,全體大會和理事會的既定職責應由一個臨時理事會履行。該臨時理事會的組成是:
a.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的代表一名;
b.義大利政府的代表一名;
c.比利時博物館實驗中心主任;
d.羅馬修復中心主任;
e.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委派的第五名成員。臨時理事會應召集第一屆全體大會。

第十三條 制裁

會員和聯繫會員連續兩年或四年不繳納會費,將分別被暫停或撤銷其會員或聯繫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修訂

本章程的修正案應經出席全體大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修正議案應在將其列入議事日程的全體大會常規會議召開前六個月送達所有會員和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對此類修正案的修正議案應予全體大會常規會議召開前三個月提交。

第十五條 會員國的退出

任何會員可在其加入期滿兩年後的任何時間提出退出IC-CROM的聲明。此聲明應於送交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之日起一年後生效,如果該會員在這個日期已經繳納了它參加ICCROM期間的包括聲明退出之日所屬財政年度的金額的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應將上述聲明送遞ICCROM的所有會員國和理事長。

第十六條 生效

本章程應於ICCROM滿五個會員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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