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是在國際放射學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該委員會由主席1人及12人以下的委員會組成,委員會有國際執行委員會、各國代表團、國際放射學、放射防護、物理學、生物學、遺傳學、生物化學、生物物理學領域內的專家經選舉產生。主席和委員在每一屆國際放射學會議期間改選一次,至下一屆會議時滿任期,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的決議由投票決定。
委員會可設定為執行任務所必需的專門委員會,不同時期所設的專門委員會不同。目前主要設以下專門委員會:輻射效應、內照射、外照射等。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的部分工作由臨時設定的工作小組承擔,委員會可以邀請其他專家為其服務。
功能設定
ICRP設主委員會和常設分委員會,現有4個常設分委員會。第1分委員會(輻射效應)考慮誘發癌症和遺傳疾病的危害(隨機效應)及輻射作用的基本機制,也考慮誘導組織/器官損傷和形成缺損的危險、嚴重程度和機制(確定性效應)。第2分委員會(輻射照射劑量)涉及內外輻射照射評價的劑量係數的發展, 參考生物動力學和劑量學模式以及工作人員和公眾成員參考數據的發展。第3分委員會(在醫學中的防護)有關在電離輻射用於醫學診斷、治療或生物醫學研究時人和未誕生嬰兒的防護。第4分委員會(委員會推薦的套用)提供對所推薦的防護系統在職業性和公眾照射所有方面套用的忠告。它也充任與其他有關電離輻射防護的國際組織和職業社團主要接觸點的作用。主委員會成員由13人組成,委員的選擇是根據本人在輻射防護、物理、保健物理、生物學、醫用放射學、遺傳學、生物化學、生物物理和其他相關學科領域的成就來確定; 並適當考慮專業知識的平衡而不是國家之間的平衡, 但一個國家的成員不得超過3人。分委員會通常由16到18人組成。
作用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是促進輻射防護科學發展的公益性團體,特別是在輻射防護的所有方面提出建議書和導則。在制定建議書時, ICRP考慮能夠用於制定相應輻射防護措施的基本原則和定量基礎。而適用於各國具體情況的法規和標準的制定則由各國輻射防護部門負責。
建議書
ICRP成立於1928年, 當時稱為國際X射線和鐳防護委員會,後改稱為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在1928年推薦年耐受劑量為0.1皮膚紅斑劑量,約相應於60倫琴。從50年代末,ICRP開始出版系列出版物,到1998年底已出版了第78號出版物。其中基本建議書是:1959年發表的第1號出版物《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建議書》 (1958)。隨後發表的有第9號出版物(1965)、第26號出版物(1977)以及第60號出版物《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1990年建議書》。在第60號出版物中引入了實踐和干預的概念。提出了控制醫療照射的原則,增加了環境照射的篇幅,以及有關潛在照射的專門段落。職業照射限值從50 mSv/a降至在連續5年間平均20 mSv/a,任何單一年內50 mSv。公眾個人限值為1 mSv/a,當連續5年間年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時,允許某年高於1 mSv。根據ICRP1990年建議提出的基本原則和定量要求,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國際勞工組織(IL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OECD/NEA)、泛美衛生組織(PAH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90年共同倡議,並於1997年發布了《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標準》(IAEA安全叢書No.115)。在1997年ICRP開始考慮ICRP1990年建議書的充實與更新問題,計畫在2005年完成。總之,70多年來ICRP在總結國際放射防護科學研究和經驗以及形成國際上統一的放射防護基本標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ICRP的建議書實際上已成為有關國際組織制定標準的基礎。各國在制定放射防護標準時,也是以ICRP建議書為基礎的。ICRP作為一個民間學術團體,客觀上已成為一個有關放射防護的權威機構。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直接被邀請參加ICRP的活動是1978年,但在原子能事業發展的初期,即50年代末期,中國在實際防護工作中就注意採用了ICRP的基本概念和最大容許劑量限值。中國1974年發布的《放射防護規定》(GBJ8—74)中採用了ICRP推薦的劑量限值和某些基本概念。在80年代中期修改發布的輻射防護規定則採用了ICRP第26號出版物提出的基本原則。ICRP1990年建議書發表後,1994年衛生部、國家環保局、國家核安全局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決定成立國家輻射防護標準修訂聯合起草小組。在修改中採用了ICRP1990年建議書提出的基本原則,修訂後的國家輻射防護標準待有關部門批准後將發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