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

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
  •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效力屬性: 有效
  • 要求:必須是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部門、各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各招標機構:
為建立良好的招標競爭機制,保障國際招標規範有序進行,現將《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如文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屬檔案

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招標機構的服務質量,建立良好的招標競爭機制,保障國際招標規範有序進行,維護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1號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際招標機構是指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和從事其它國際招標採購業務的招標機構。凡從事上述業務的招標機構均實行資格審定製。
第三條招標機構資格審定是指招標機構資格等級審定和定期複審。招標機構資格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第四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全國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或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招標機構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六條招標機構資格申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招標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
(二)必須是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
(三)必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四)必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國際招標業務所需的設施、資金以及連通專業信息網路的現代化辦公條件。
(五)具備編制中、英文招標檔案的專業人員。
第七條申請甲級招標資格,除具備第六條款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或具有五年以上外貿經營權,且進出口商品主要為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
(二)註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外貿進出口總額在8億美元以上,或近三年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累計在1.2億美元以上(以1號令附屬檔案二“評標報告”中預計契約價為依據,下同)。
(四)中級職稱及以上外貿專業人員、專職招標人員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70%。
第八條甲級招標機構,可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採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業務和其它國際招標採購業務,具有與國外中標廠商簽訂招標項下契約的進出口經營權。
第九條申請乙級招標資格,除具備第六條款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或具有三年以上外貿經營權,且進出口商品主要為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
(二)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外貿進出口總額在5億美元以上,或近三年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累計在5000萬美元以上。
(四)中級職稱及以上外貿專業人員、專職招標人員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60%。
第十條乙級招標機構,可從事利用國內資金採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業務。
第十一條近三年機電產品國內招標業績累計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招標機構可預申請乙級資格。當第一年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達到2000萬美元時,可正式申請乙級資格。
第三章資格申請及審定
第十二條招標機構在申請或預申請國際招標資格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或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初審函件。
(二)申請書。內容包括:組建時間、人員結構情況,專家支持系統和計算機、信息網路等配置情況,國際、國內招標業績或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業績綜述。
(三)招標機構章程。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原註冊機關的確認章)。
(五)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六)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一覽表(附一)及分項表(附二、三,以統計月報為準)或進出口貿易業績一覽表(附四)。
(七)近三年外貿500強排列次序和進出口金額。
(八)機構設定表(附五)。
(九)其他有關招標機構的檔案。
第十三條外經貿部接到招標機構符合要求的資格申請後,在一個月內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者,由外經貿部頒發《國際招標資格甲級證書》或《國際招標資格乙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條對預申請乙級資格的招標機構,經外經貿部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頒發《國際招標資格乙級證書》,證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章資格複審、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條外經貿部每三年對招標機構的資格進行複審。對符合其資格等級條件的,重新頒發相應的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招標機構在有效期屆滿後的第一個月向外經貿部提出複審申請。外經貿部接到招標機構符合要求的資格複審申請後,在一個月內組織審核。
第十七條資格複審所需申報的材料,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款申報外,還需提交經工商、稅務部門年審通過的財務報表(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報表說明。
第十八條招標機構在變更機構名稱時,應向外經貿部申請更換證書;招標機構在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外經貿部重新申請證書。
第十九條招標機構在終止國際招標業務後的一個月內,應將證書交回外經貿部。
第五章違規處罰
第二十條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規:
(一)資格申請或資格複審時弄虛作假的;
(二)塗改、轉讓資格證書的;
(三)在招標業務中有下列違反1號令行為的:
1.相互串通虛假招標的;
2.未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管理辦法》評標規則評標的;
3.評標報告不如實反映招標檔案、投標書實際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對外貿易法》、1號令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處罰
(一)屬第二十條(一)款者,取消申請或暫停一年資格,並在一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二)屬第二十條(二)款者,取消其國際招標資格,並在三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三)屬第二十條(三)、(四)款者,視情節進行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其國際招標資格。
(四)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資格複審的,被視為自動放棄其國際招標資格。
(五)一年內累計三次不按規定逐月上報統計資料的,暫停其招標資格一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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