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利分類法

國際專利分類法

用於專利文獻分類的等級列舉式分類法,又譯《國際專利分類表》。1951年法國、聯邦德國英國荷蘭等國的專利專家組成分類法工作組,共同編制國際通用的專利分類法。1968年分別用英文和法文同時出版。

簡介,發展歷程,體系結構,分類原則,

簡介

用於專利文獻分類的等級列舉式分類法,又譯《國際專利分類表》。

發展歷程

1951年法國、聯邦德國英國荷蘭等國的專利專家組成分類法工作組,共同編制國際通用的專利分類法。1968年分別用英文和法文同時出版。
此後,美國、日本等國也陸續參加推廣工作,成立擴大的IPC聯合會,並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主持修訂工作,1974年、1979年、1985年和1989年分別出版第2~5版。各版都編有索引。IPC 有德、日、俄、西班牙、葡萄牙等文種的譯本,第2版以後的各個版本都有中文譯本。

體系結構

IPC將與發明專利有關的全部技術內容按部、分部、大類、小類、主組、分組等逐級分類,組成完整的等級分類體系。全表共分8個部,20個分部,以9個分冊出版。1~8冊為分類詳表,第9冊為使用指南及分類簡表(至主組一級)。《國際專利分類法》標記符號 IPC的部(一級類)用A~H表示。分部僅是分類標題,未用標記。大類號由部的類號加 2位數字組成。小類號由部號,大類號及大寫字母組成。主組號由小類號再加2 位數字組成。分組類號是在主組類號之後加斜線再加2~5位數字組成。例如 “A43D95/16製鞋用的擦亮工具”(分組)屬“生活必需品”部 (部號為A),“鞋類”大類(大類號為A43),“機械、工具、設備、方法”小類(小類號為A43D),“鞋精加工機械”主組(主組號為A43D95)。
《國際專利分類法》《國際專利分類法》

分類原則

《國際專利分類法》將科學發明和專利的技術主題儘量作為一個整體,或按功能分類,或按套用分類,而不是將它的各組成部分分別分類。
到80年代末,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出版的專利文獻中標註 IPC分類號。其中標註至分組級的有36個國家、1個國際組織和1個地區性組織。標註至小類一級的有11個國家和1個地區性組織。中國自1985年4月1日起在出版的專利文獻上標註IPC分類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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