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法的分支。國際法主體(主要是國家)為管理國際間危險物質流動和活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制定或認可的國際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有關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生物技術安全、污染事故防控和職業安全等方面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主要的條約有《關於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換的倫敦準則》(1987年)、《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1998年)、《核安全公約》(1994年)、《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0年)、《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