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學技術預先研究成果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5月17日國防科工委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科學技術預先研究成果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pre-research result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頒布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89.05.17
  • 實施時間:1989.05.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科學技術預先研究(以下簡稱預研)成果的管理,加速預研成果的開發、套用,促進國防科學技術發展,提高我軍武器裝備的技術水平,根據國家關於科學技術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預研工作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防科技預研成果是國防科技成果的組成部分。它是為研製先進精良的武器裝備提供技術儲備,其效益主要表現為具有潛在的或直接的軍事套用價值,對促進國防科技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防科技預研成果推廣到民用,將提高成果的使用價值,為國民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預研成果,系指按國防科技預研計畫和基金性資助完成的最終成果及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階段成果,它分為套用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及先期技術開發成果三類:
第一類 套用基礎研究成果--是指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或新原理等研究活動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現形式為論著、論文、研究報告等。
第二類 套用研究成果--是指在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套用的可行性與實用性,並確定其主要參數的科學研究活動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現形式為可行性分析報告、試驗報告、樣品、原理樣機、軟體等。
第三類 先期技術開發成果--是指在部件或分系統原型的研製、試驗、測試或運用計算機仿真驗證其可行性和實用性等技術活動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現形式為部件或分系統原型、示範性工藝流程、驗證或鑑定性試驗報告等。
第四條 國防科技預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鑑定、登記、獎勵、產權保護、保密與解密、推廣與開發。
第五條 國防科技預研成果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統一領導國防科技預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的預研成果管理工作;各任務承擔單位的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預研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鑑定與登記
第六條 國防科技重點預研項目成果的鑑定由“國防科技預研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審批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管理機構組織,一般預研項目成果由任務承擔單位組織。其鑑定形式取以下任一種即認為有效:
1.實測驗收鑑定:按“任務書”規定的指標要求和評價方法進行測試、鑑定。實測驗收鑑定可邀請專家和使用單位參加。
2.通信鑑定:將被鑑定成果的有關技術資料,送請專家審查,提出評價意見。由成果鑑定組織部門或單位匯總後作出決定,並附上專家評審表。
3.會議鑑定:由成果鑑定組織部門或單位組織同行專家,通過會議評審方式作出鑑定結論。
第七條 國防科技預研成果實行鑑定後登記制度。
各任務承擔單位的預研成果應在通過鑑定後,即按《國防科技成果登記規程》辦理成果登記。
成果登記應被視為任務完成的重要標誌,凡未完成成果登記手續的,財務部門將不予決算,成果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獎勵申報。
第八條 國防科技成果辦公室和主管部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做好預研成果的分類、統計和分析工作,定期發布通告,為預研管理及成果推廣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章 成果獎勵
第九條 國防科技預研成果如符合規定的條件,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申報獎勵。其中申報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國防科技預研成果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申報部門級科技進步獎的預研成果按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套用基礎研究成果可申請國家級自然科學獎。
第十條 凡套用研究和先期技術開發成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申報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1.符合《國防專用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辦法(試行)》第三條申報國防專用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條件中前三款;
2.研究成果應屬國內首創,屬本行業先進,經專業評定對國防建設具有明顯的潛在作用或使用價值。
國防專用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防科技預研成果評獎標準,凡屬於對方案性的理論、方法論證、可行性研究分析和其它諮詢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按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防專用軟科學項目評審標準評獎,其它均參照《國防專用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標準》第一條、第八條執行。
第十一條 國防科技預研成果套用實踐1年以上,對國防建設具有明顯作用或重大經濟效益者,可重新申請高於原等級的獎勵,並補充新的申報材料及證明。
第四章 成果權益與推廣作用
第十二條 凡是由國家提供資金和設備完成的國防科技預研成果的所有權屬國家,國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門有權決定在指定單位實施;成果完成單位享有專利申請、使用、轉讓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要重視預研成果的產權保護。符合專利條件並需要保密的預研成果,可向國防專利分局提出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費用可從預研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各級成果管理機構應做好預研成果的保密工作,並根據技術(學術)發展情況,適時地提出預研成果的密級調整。保密解密工作按照國家關於國防科學技術成果保密和解密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成果管理機構要重視國防預研成果的開發,重點預研成果應優先列入計畫推廣。任務承擔單位對軍品科研、生產和民用技術、商品市場急需的預研成果,應當主動組織開發。
第十六條 國防科技預研成果的使用及轉讓按《國防科學技術套用、基礎研究暫行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技術成果轉讓的批准許可權:跨行業綜合技術成果歸國防科工委;行業重點項目及一般項目成果歸主管部門。
凡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技術成果或不按國防科工委及主管部門要求向指定單位提供成果的,應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成果管理機構應按有償技術服務的原則,認真做好重點國防科技預研成果的技術(學術)推廣交流工作。
第十八條 各預研成果完成單位,應於年終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國防科工委成果管理機構書面報告國防科技預研成果推廣開發活動情況。國防科工委及各主管部門可不定期舉行表彰獎勵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預研成果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國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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