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生產法規,國家管理國防生產的法律規章。包括對國防生產任務、生產設施、原材料供應、企業組織管理、人力分配等的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國防物質需求,國家利用法律手段直接干預社會生產的產物。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了擴大軍工生產,支持戰爭,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生產法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資本主義國家的國防生產法規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體系。主要有兩種類型:(1) 國家制定的專項國防生產法規。如美國1950年8月頒布的《國防生產法》,規定了優先等級制度和確定優先等級的方法,確定了徵用動產和不動產、擴大生產能力、增加金屬礦藏品和其他原料供應的原則,規定了工資、商品價格,以及小型企業參與工業戰備動員計畫的要求。(2) 以國家頒布的總動員法為依據,制定的與國防生產有關的法規。如關於生產管理、工廠使用徵用、重要產業團體、配電統制、物資統制、國民徵用等法令和規則。這些法規是平時組織軍工生產和戰時迅速擴大軍工生產的法律依據。此外,有些國家的國防生產法規,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採用條例、條令、規定等形式,並最終由立法機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