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稱“國房景氣指數”)遵循經濟周期波動的理論,以景氣循環理論與景氣循環分析方法為依據,運用時間序列、多元統計、計量經濟分析方法,以房地產開發投資為基準指標,選取了房地產投資、資金、面積、銷售有關指標,剔除季節因素的影響,包含了隨機因素,採用增長率循環方法編制而成,每月根據新加入的數據對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國房景氣指數選擇2012年為基年,將其增長水平定為100。通常情況下,國房景氣指數100點是最合適的景氣水平,95至105點之間為適度景氣水平,95以下為較低景氣水平,105以上為偏高景氣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房景氣指數
- 別稱:國房指數
- 全稱:全國房地產開發業綜合景氣指數
- 成立時間:1997
基本信息,流程步驟,
基本信息
其編制方法是根據經濟周期波動理論和景氣指數原理,採用合成指數的計算方法,國房景氣指數是綜合反映全國房地產業發展景氣狀況的總體指數,“國房景氣指數”可以從土地、資金、開發量、市場需求等角度顯示全國房地產業基本運行狀況,波動幅度,預測未來趨勢,為國家巨觀調控提供預警機制,為投資者選擇投資機遇提供統計信息。
國房景氣指數是借鑑景氣指數體系的原理,由屬於超前、同步、滯後性質的指數指標(注意:這裡僅指性質,而不是理論上真正起超前、同步、滯後作用的指標)組成,根據合成指數的計算方法,在計算分類指數的基礎上,而得到的一個加權平均綜合指數。
“國房景氣指數”以100為臨界值,指數值高於100為景氣空間,低於100則為不景氣空間。“國房景氣指數”逐月下跌,4月份開始止跌回升,從3月份的101.22上升到102.65,5月份繼續回升,達到103.32。
流程步驟
國房景氣指數指標體系的確定
按照上述原則,“國房景氣指數”的指數指標體系分為兩部分:一是參與計算用的指數指標;二是用於分析研究的指數指標。具體包括:用於計算國房景氣指數的指標有(1)土地出讓收入指數;(2)完成開發土地面積指數;(3)房地產開發投資指數;(4)資金來源指數;(5)商品房銷售價格指數;(6)新開工面積指數;(7)房屋竣工面積指數;(8)空置面積指數。
用於分析報告用的指數指標,也是四個方面共14個指標。具體為:(1)新開工面積指數;(2)房屋施工 面積指數;(3)國有單位投資指數;(4)國內貸款指數;(5)利用外資指數;(6)自籌資金指數;(7)住宅銷售價格指數;(8)辦公樓銷售價格指數;(9)商業營業用房銷售價格指數;(10)個人商品房銷售額指數;(11)竣工房屋價值指數;(12)住宅空置面積指數;(13)辦公樓空置面積指數;(14)商業營業用房空置面積指數。
指標資料庫及數據調整
按照“國房景氣指數”指標體系確定的參與計算的4個方面8個分類指數和滿足分析報告用的4個方面14個指標,建立歷史資料資料庫。有些指標如房地產銷售價格指標必須先計算後才能得到。有些指標如資金來源、空置面積等必須先進行推算,以保證有必要的數據長度。
消除量綱影響的方法
國房景氣指數權數的確定
按照景氣指數系統原理中,編制合成指數的方法,為使綜合指數的計算結果更加合理,需要對各參與計算的指標進行加權處理。“國房景氣指數”指標體系四個方面需要確定參加計算的8個指標的權數。根據我國房地產開發業的發展狀況,徵求部分專家意見初步確定了國家級各分類指數權數值。此外還要在考慮在一定的時間內從新確定參加計算的8個指標的權數。
確定基準對比時期
基準對比時期是依據基準循環時期原理,結合房地產開發業投資指標特點確定的,與基準循環時期原理相比有很大不同。
基準對比時期的確定應遵循三個原則:一是要選擇房地產業發展比較平衡的時期,以便於對比分析,過高、過低都會影響景氣指數對比的可信度;二是要考慮統計資料的銜接,選擇的基準循環時期再好,無法取得前後可比資料也會影響對比的合理性;三是按照景氣指數原理,根據經濟指標的轉折點來判斷基準對比時期。按上述三個原則,結合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國房景氣指數”計算的基準循環時期應確定在1995年3月為宜。
季節和價格因素調整
1、季節因素調整。房地產業季節因素明顯,指標數值需要進行調整。“國房景氣指數”用X-11程式進行季節因素調整。
2、價格因素調整。參與“國房景氣指數”計算的8個指標中,有房地產開發投資,到位資金,土地轉讓收入,銷售價格4個指標涉及到價格調整問題。
七、國房景氣指數的計算數學模型(略)
國房景氣指數計算結果和景氣評價
根據上述流程和確定的權數,“國房景氣指數”測算了1991年至今的景氣指數值,結果說明:“國房景氣指數”測算出的結果符合這幾年房地產業的發展實際狀況,因此“國房景氣指數”的實施方案是基本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