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在1999.10.01由國家體育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總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體育總局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固定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總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屬事業單(以下簡稱單位)的固定資產均是國有資產,直屬事業單位無權自行處置。
第三條 總局對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單位的固定資產實行財務部門、財產物資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共同管理的辦法。各單位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應有明確分工,各負其責,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必須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根據體育事業任務、工作計畫、技術條件和財力可能等情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減少閒置和浪費。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分類
第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具體包括:
(一)單價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設備;
(二)單價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專業設備;
(三)單價雖然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大批同類的物資。
第七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增添和計價
第八條 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應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嚴格按照固定資產建計畫和預算辦法;要充分考慮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要考慮技術的先進性、適應性,並與現有設備配套。體育器材要與先行國際比賽規則相適應。
第九條 新建房屋建築物以及其他基建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報批。工程竣工後,財務部門依據工程決算及時登記固定資產賬。
第十條 購置和調入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對貴重的專業儀器設備,除根據契約、發票或調撥單進行事物數量驗收外,還應當由技術部門、使用部門檢驗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如發現技術性能、產品質量及規格型號與契約不符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在商品素賠期內向有關單位聯繫解決。
第十一條 接收贊助、捐贈的固定資產,必須辦理登記、入庫手續,計入固定資產賬,由單位統一管理。制說明書。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售出單位的賬面原值(扣除原安裝費)、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調試費及有關稅費等計價,進口設備的買價按海關完稅價格計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固定資產的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以及外幣借款的匯總差額,計入當期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固定資產,應限期辦理交付手續。同時,先按估計價值計價,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契約、協定約定的價格以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調試費、有關稅費等計價。
(四)盤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市價、或者評估價格計價。
(五)接受捐贈、贊助的固定資產,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及單位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場價計價。
(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定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入帳。
第十三條 修繕和日常維護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均不列入固定資產計價範圍,不增加固定資產原值。在原固定資產基礎上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扣除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計價。
第十四條 單位已入帳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入帳價值。如調整入賬價值,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五)發現原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第十五條 經批准調出、變賣、拆除和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照帳面原價註銷。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註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報廢、報損、調出、出售等。
(一)單位對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應當嚴格按照原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106號)執行。各單位處置固定資產,必須報主管部門審批,不得擅自處置。
(二)固定資產報廢。固定資產超過使用期限並確已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需經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審查和技術鑑定,並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報總局審批後,作報廢處理。凡國家有特殊報廢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固定資產報損。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部分損壞,需作報損處理的,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審查並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報總局審批。
(四)固定資產的調出。需要調出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報總局審批後,辦理調撥手續。
(五)固定資產的出售。單位出售固定資產,需經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技術鑑定並由財務部門簽署意見,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報總局審批後執行。出售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或總局批准的出售價。
(六)因比賽規則改變而不適用的體育器材,可以調撥給青少年業餘體校等作為訓練器材使用,由單位提出調撥方案,報總局審批後執行。
(七)凡經總局批准報損、報廢、調出、出售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填制固定資產調撥草、報廢單、報損單等,經總局主管部門蓋章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對固定資產處置取得的收入,按照《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直接轉入修購資金,並按專用基金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的維護和保養。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卡管理制度。
財務部門在固定資產總帳科目下,按照固定資產類別設定明細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原價。單位物資管理部門應當設定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照每項固定資產的類別、使用部門進行明細核算。
固定資產登記簿按照固定資產類別開設帳頁,每個帳頁內按使用單位設專欄,每月按固定資產增減的日期序時登記,反映各類、各部門固定資產原值的增減變動情況。
單位應當為每一個固定資產項目設定一張固定資產卡片,載明該固定資產的編號、類別、品名、規格、型號、主要技術參數、性能、用途、使用單位、保管責任人、開始使用日期、原價、預計使用年限、折舊率、維護和更新改造記錄等。固定資產卡片一式兩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保管,領用時將其中一張交由使用部門管理,交回固定資產的同時將卡片交回。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領用管理制度。領用固定資產要完善各項領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維修保養制度。各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保養和維修工作,做到維護保養與定期檢測檢修相結合。對大型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單位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或專人使用)外,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維護保養、交接手續以及使用情況登記制度。要根據設備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工作負荷,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和人身安全。同時實行專管共用,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要建立設備使用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反饋設備狀況、使用情況,並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賠償制度。由於責任事故、貪污盜竊等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損失、損壞和浪費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處理。對直接責任者應當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有條件的單位,對固定資產要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盤點核對,或採取分期分批清查核對的辦法,由財產物資管理部門組織,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參加,共同清理核對。如發現盈虧、損毀應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調整帳、卡記錄,保證帳、卡、物相符。
第二十四條 對暫時閒置的固定資產,在不影響單位正常業務開展和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使用。包括出租、出借、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等。
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必須嚴格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發的《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8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報總局審批後,辦理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修購基金,用於維修、更新、購置固定資產。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單位,應當參照企業財務制度,逐步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六章 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設定固定資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明確其職責和許可權範圍。
第二十八條 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單位財務和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部門和所屬機構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單位內部各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財產物資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擬定固定資產購建計畫和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檔案,負責固定資產編號、建卡、調配、領用、清查盤點、倉庫保管和有關資料檔案管理,記錄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辦理調撥處置等事項。
(二)使用部門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固定資產的保養、維修、清理、盤點工作,登記和保管有關帳卡以及固定資產的使用、維修和故障處理等情況的記錄,提出固定資產大修理建議、計畫,定期與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核對有關帳目,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帳、卡、物相符。
(三)財務部門綜合管理固定資產,負責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分類帳的核算,審核固定資產購建、維修、處置計畫,正確記錄固定資產變動情況,核算修購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定期與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核對帳目,參與固定資產的驗收、清理盤點,監督和檢查固定資產使用情況。
(四)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實行逐級負責制。單位對其主管部門負責,主管部門對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必須納入單位的工作考核範圍,定期檢查評比。
第三十條 單位可以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考核指標評比獎勵辦法,報總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考核指標必須包括固定資產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保值增值情況,以及單位有無健全的固定資產管理機構和專(兼)管幹部及其職能是否到位,是否嚴格執行本辦法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總局將對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體委下發的《體委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辦法》[(86)體計財字37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