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

《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在1992.09.15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15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的管理,提對投資效益,根據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幾個規定》和國家計委《關於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要求,結合直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直屬單位要重視基本建設工作,要對重大問題綜合平衡,認真研究;要健全管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配備專業幹部,加強業務培訓,使基本建設管理工作逐步達到專業化、制度化、科學化。
第三條 各單位基本建設工作,分為以下七個管理階段:
(一)總體規劃;
(二)五年計畫;
(三)可行性研究;
(四)設計檔案;
(五)年度計畫;
(六)施工管理;
(七)竣工驗收。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在規劃用地範圍內編制基本建設總體規劃,作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原則依據。
編制基本建設總體規劃,應根據長遠規劃和體育事業計畫提出本單位現狀及發展規模的技術經濟資料,委託設計單位具體編制規劃檔案。
總體規劃檔案編制完成後,應先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再報送國家體委審批。
報送的基本建設總體規劃檔案,應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關於報送總體規劃的報告;
(二)總體規劃圖紙及說明書。
基本建設總體規劃經過批准後,必須認真實施,不得任意改變。在實施過程中,如事業任務、發展規模、用地範圍發生變化,總體規劃確需修改時,必須報國家體委計畫司同意。
各單位的零星基建項目,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按照功能劃出建設區域,總體規劃批准後,必須嚴格按規劃區域進行零星基本建設。
第五條 各直屬單位必須根據體育事業五年計畫及國家體委確定、投資控制數,編制基本建設五年計畫。
編制基本建設五年計畫,應當在投資安排上統籌兼顧,維持事業設施和生活設施的正常比例,在建設項目安排上區別輕、重、緩、急。
報送國家體委的基本建設五年計畫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說明;
(二)基本建設五年計畫表,要區別投資來源,將預算內撥款投資計畫、自籌資金計畫和利用外資計畫分別列出;
(三)基本建設五年計畫分年度安排表。
國家體委對各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五年計畫統一平衡審定後下達,作為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安排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的依據,並代替前期工作計畫。下達的基本建設五年計畫原則上不予變動。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必須報國家體委重新審定。
第六條 各直屬單位執行基本建設五年計畫時,對擬建項目在建設條件、工藝技術條件、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合理性進行可行性研究,通過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意見,作為建設項目決策和編制設計檔案的依據。
各直屬單位基本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應包括以下七方面內容:
(一)投資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使用功能、技術工藝、建設標準預測;
(三)建設規模、布置方案、建設地點、占地面積預測;
(四)供水、供電、供熱、煤氣等配套條件情況;
(五)投資估算(包括: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各種建設取費、投資方向調節稅)等分別列出,以及資金籌措方式;
(六)建設工期和計畫進度;
(七)使用效益和經濟效果評價。
擴建項目還應包括原有固定資產的利用情況的預測。利用外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內容另行規定。
可行性研究應依據國家體委批准的基本建設五年計畫由各直屬單位委託經過資格審定的設計單位按要求深度具體編制,根據評價意見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組織設計和使用方面的人員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後,報國家體委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規定深度做到一定的準確性,其中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的出入原則上不得大於10%。
第七條 直屬單位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即可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並報國家體委計畫司審批。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包括:設計概算及各種建設取費)是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進行工程招標承包、組織材料和設備訂貨、徵用土地、進行施工準備的依據。
第八條 直屬單位應根據批准的基本建設五年計畫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和預算內撥款投資“三材”需要計畫。
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應包括預算內撥款投資計畫、自籌資金計畫和利用外資計畫,並按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和設備購置項目分別列出建設項目。
預算內撥款“三材”需要計畫按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分別列出。
直屬單位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當年投資調整計畫及下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下年度上半年預算內撥款“三材”需要計畫;每年四月中旬以前報送當年下半年“三材”需要計畫。
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三材”半年分配計畫由國家體委匯總平衡後下達。
第九條 直屬單位根據下達的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向國家體委計畫司報送年度用款計畫,並應於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基本建設完成情況月報和財務快速月報。
預算內“三材”半年分配計畫下達後,直屬單位應於每季度上旬報送“三材”消耗季報及工程形象進度。
建設項目開工後,直屬單位應將年度工程進度計畫報國家體委計畫司備案以便根據實際情況撥付工程款。
第十條 各直屬單位對已列人年度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在正式開工前,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招標工作,擇優選擇施工單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要加強施工管理,根據年度計畫的要求,落實材料、設備訂貨等事宜。集中力量,保證計畫的完成。
第十一條 對已按批准設計檔案規定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必須及時組織驗收。未辦理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轉入使用。
竣工驗收應依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施工圖、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以及我委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檔案進行。
進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
(二)主要設備經聯動負荷運行合格;
(三)環境保護、安全衛生和消防設施按設計要求同步建成使用;
(四)依據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報告,已組織設計、施工和使用單位初驗合格。
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由各直屬單位組織質量監督、設計、施工、接管單位和建設銀行進行竣工驗收。對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質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對遺留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意見,限期落實完成。
對於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必須整理好檔案和技術資料檔案,對所有財產和物資進行清理,編制竣工圖,分析包乾投資執行情況,報計畫司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驗收移交手續,轉入使用。
竣工項目移交使用後,必須儘快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計畫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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