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構:中國全方位改革路線圖

國家重構:中國全方位改革路線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從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全方位地辨析了中國體制改革問題,陳先生在書中清晰勾勒出改革的標準、目的及核心價值觀,並給出了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應遵循的原則,同時也特彆強調,改革需要智慧、勇氣和行動。陳先生除對中國體制改革做了巨觀把握外,還給出了非常具體的改革建議,譬如,“新任國家主席,請宣誓就職”、“減少並最終取消‘雙規’”、“建立中國政治改革試驗區”、“用‘仁義禮智信’構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

值得特別介紹的是,陳劍先生曾是國內第一批人口學研究生且長期在計生委工作,對於我國生育政策的制定和轉變有著精確的把握,書中“計畫生育政策革命性轉變是如何實現的”一節能幫我們在較短時間內了解我國生育政策轉變的來龍去脈。

基本介紹

  • 書名:國家重構:中國全方位改革路線圖
  • 作者:陳劍
  • ISBN:978-7-5177-0396-9
  • 類別:經濟
  • 頁數:344
  • 定價:58.00元
  • 出版社:中國發展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09
  • 裝幀:平裝
  • 開本:1/16
依憲治國,建設法治中國
2012年12月4日下午,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是一篇閃耀著真理光輝的馬克思主義的經典文獻。
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指出:“《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做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並強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習總書記在其講話中提到“保證《憲法》實施”,其含義是什麼呢,依筆者看來,就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2014年10月召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決定》闡發了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黨的領導和人民主體地位的關係。既明確寫入“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強調“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澄清了一段期間在這方面種種思想混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結合習總書記提出的“《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這一講話精神的學習,對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依憲治國與姓“資”姓“社”無關
2013年5月,由中國人民大學楊姓教授引發的憲政之爭,引發諸多思想上的混亂。道理很簡單,何謂資本主義,何謂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又如何,資本主義好的東西,難道不用學習?社會主義又怎樣,專制的家族,世襲的社會主義,例如中國某一鄰國,難道值得讚揚和仿效?
在馬克思看來,社會主義的形成和發展是一種歷史發展必然趨勢。社會主義只能建立在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基礎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主義,對資本主義才具有全方位的優勢。落後國家也可以建設社會主義,也可稱自己的國家是社會主義。但在生產力不發達條件下建立的社會主義,由於自身社會主義因素缺乏,與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相比,這種不發達的社會主義並不具有多少優越性。因此,對落後國家而言,所建立的社會主義,雖然號稱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相比,並不意味著具有天然的優越性,要想顯示自身優越性,就必須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設計出更加體現公平正義的社會制度,使自身社會主義的因素不斷豐富,才有可能在發展過程中顯示其優越性。
因而,在生產力落後國家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主義,要想顯示出社會主義優越性,重要的是不斷提升自身的社會主義因素。只有社會主義因素不斷豐富,才能提升社會主義自身的凝聚力。
在鄧小平看來,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描繪的社會主義,中國實際是一種不合格的社會主義,因為生產力不發達,社會主義因素極為缺乏,因而也難以顯示其多少優越性。但不合格似乎不好聽,鄧小平就將這種不合格的社會主義稱為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初級階段是多少年呢?在鄧小平看來,這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階段,至少需要100年。《中國共產黨黨章》為此重申“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需要上百年時間”。《中國共產黨黨章》所說的初級階段,比鄧小平說的一百年還要漫長,需要“上百年時間”。“上百年時間”是多長,至少一百年以上,甚至二百年,甚或更長。只有經過初級階段後,社會生產力得到極大發展,社會主義因素得到極大豐富後,到那時或許有資格再來討論社會主義優越性。鄧小平這樣一種認識無疑充滿智慧,屬於唯物主義,符合唯物史觀。
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由於生產力不發達,封建專制因素也較為豐富,要豐富自身的社會主義因素,經濟上需要實行市場經濟,政治架構上就需要實行憲政。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必須加強對黨的執政規律的認識,必須加強對社會主義發展規律的認識,必須加強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這其中,“必須加強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對中國共產黨人更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只有加強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才懂得如何遵循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才懂得借鑑和學習,包括學習資本主義制度好的方面,進而使自身的發展少走彎路,這樣才會使自身的社會主義因素不斷豐富。而依憲治國,正是建立在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基礎上的一種政治制度設計。其基本精神,拋開其外在形式,實際就是一種制衡,一種對權力的制衡。這樣看來,依憲治國和和市場經濟一樣,不過是人類探索出的一種政治制衡的體制和方法而已,它既不姓社,也不姓資,而是建立在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基礎上的一種制度架構。它的目的是制約公權,保障私權,抑制腐敗和抑制公權力泛濫,因而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用。
依憲治國本質就是對權力的制約。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所以權力需要被制約。這同樣也是一種真理性的認識。但必須看到,制約權力有不同的制度形式。三權分立和多黨制是一種制約形式,但並不意味著三權分立和多黨制具有普適性,只要實行憲政民主的國家都要實行三權分立和多黨制。既然三權分立和多黨制並不具有普適性,中國也不一定非要照搬不可,但中國共產黨人有無可能創造一種對權力制約的一種新的形式,依筆者看來,這是有可能的。即在中國共產黨一黨執政、多黨參政的條件下,嚴格遵循中國共產黨黨章中所說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這一最重要原則,通過有序推進社會民主,特別是有序推進選舉民主,積極擴大公民有序參與,進而通過社會民主推進黨內民主,提升黨內民主引領社會民主在更大範圍內展開;通過擴大選民的自主參與,進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這一中國根本政治制度;在尊重政黨運動規律,讓參政黨獨立自主處理自身黨內事務基礎上,推進執政黨與參政黨在平等基礎上進行黨際協商,進而健全和完善政治協商這一中國基本政治制度,實行民主監督、司法獨立和新聞監督,中國共產黨人或許能夠創造一種新的有別於西方的對權力的制約形式。中國目前各種正能量的改革實際正在向這個方向努力。若如此,則中國共產黨幸甚,中國人民幸甚。
二、依憲治國,建設法治中國
2012年11月29日,在與人民大會堂隔天安門廣場相望的國家博物館,當選中共中央總書記不久的習近平在參觀“復興之路”展覽時第一次闡釋了“中國夢”的思想。他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就是中華民族近代以來最偉大的夢想。他稱,到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一定能實現,到新中國成立100年時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目標一定能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一定能實現。2013年3月17日,新當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在人大舉行閉幕會,又系統闡釋了“中國夢”。
習總書記把實現中國夢與兩個奮鬥目標聯繫在一起,實際也就明確了中國夢的具體內容。而這兩個奮鬥目標,正是黨的十八大描繪的藍圖。2012年11月召開的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兩個百年的奮鬥目標。即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時,在2021年左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共和國成立100周年時,即21世紀中葉,全面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由於小康社會只是現代化過程的一個必經階段,因而兩個百年奮鬥目標,實際可以歸結為一個,就是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因而,中國夢,實際上就是建設一個強大的現代化國家。而要向一個現代國家邁進,除了在經濟上實行市場經濟外,其政治架構,就必須建立一系列與《憲法》有關的制度安排,而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保障《憲法》的實施,建設法治中國。這也是當今全球能夠稱之為現代國家共同的特徵。因而可以說,中國夢,如果這個夢確實能夠引領中國人民走向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實際就是依憲治國,建設法治中國。
而依憲治國,保障《憲法》實施,其核心內容,就是對權力的制衡,即制約公權,保障私權。用較為規範的學術語言表述就是,“依憲治國是以法治為形式、以民主為基礎、以分權制衡為手段、以個人自由為終極目標的一種現代政制”。也就是以《憲法》實施制約公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力和自由。因此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來保障這一理念得以實現,即習總書記所說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依憲治國就是這個籠子,這個籠子是人類所發現的馴服統治者的最有效的工具。
當下中國,實際仍面臨道路之爭,未來的中國,是遵循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對權力進行有效制衡,通過權力對權力的制約,權利對權力的監督,使中國社會,走向更加陽光,更加開放,向一個常態的現代國家邁進;還是相反:權力無節制,權力過於張狂,公權力嚴重逾越法律允許的邊界,嚴重製約《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的實現,將國家帶進一個封閉保守專制主義的深淵。答案也應當是清晰的,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無疑是選擇了前者,就是通過依憲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推進中國向常態現代國家邁進。
三、推進《憲法》實施,保障“無特殊利益學說”的實現
黨的十八大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黨章》在總綱中就開宗明義宣稱:“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以下簡稱“無特殊利益學說”)在中國,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不是任何一個利益集團的代表,而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這是中國共產黨區別於其他政黨的根本標誌,是中國共產黨的本質所在。這也是中國共產黨能夠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在野黨到執政黨的原因所在。正是這樣一個“無特殊利益學說”的利益觀,在革命鬥爭年代,吸引了無數志士仁人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許多人為此而英勇犧牲。
但當昔日的理想成為現實,黨從革命黨轉變成執政黨後,再繼續宣示這樣一種理念時,人們的疑問也在加大。之所以疑問加大,就是當我們宣稱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時,現實似乎與宣示的內容有著愈來愈大的距離。因為在當下中國的現實生活中,人們最直觀的感覺是,黨,包括黨的一些組織,以及黨的高級領導人,似乎都是有著自己的特殊利益的。例如,2012年2月發生的“薄熙來事件”表明,一些黨的高級領導人,他們的家族,包括妻子、子女和家族其他人,甚至身邊的工作人員,利用領導人的巨大影響在短期積累的資產已經達到了常人難以企及的量。此外,高級領導人(國家領導人這一層級)退休之後享受遠超越中國普通公民各種特權。這些特權與已開發國家的政府高官退休之後的待遇相比也過於豐厚,說明他們有著自己的特殊利益。當然,雖然出現上述現象,也不能說明黨的宗旨有所改變。在當下中國,我們仍然可以宣示,中國共產黨人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只有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但如何保障其實現呢?所以,“無特殊利益學說”面臨的巨大挑戰是,我們如何在制度層面上保障黨所宣示的“無特殊利益學說”的實現。聽其言,更重要的觀其行,而且是長期起作用的“行”。對中國共產黨人來說,一個政治體制完善與否,或者說一個好的政治體制,就要看能否在制度層面上保障中國共產黨人所追求的“無特殊利益學說”的實現。
從這個意義上分析,所謂憲政,即《憲法》實施,就是要創建一個較為完善的,或者說是一個好的政治體制,以保證中國共產黨人在自己的黨章中所宣示的“無特殊利益學說”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也就是,始終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些特殊群體的利益。例如,也不能只代表那些為打下江山而流血流汗的革命者的後代的利益,雖然那些為民族獨立和國家解放而獻出鮮血和生命的仁人志士永遠值得我們尊敬和懷念,他們後代的利益也需要有人代表,甚至也可以高出全體人民平均數的利益,但不能只僅僅代表他們的利益,或過於強化、遠遠高於全體人民平均數的利益。如果只代表他們的利益,這也就意味著,無數仁人志士打下的江山就是為了他們後代的利益,這對為共和國建立付出鮮血和生命的無數仁人志士實際是一種巨大污辱,也使得中國共產黨人在黨章中所宣示的“無特殊利益學說”,由於沒有切實保障,難以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實現。
要想真正建立一個常態的現代國家,即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富強、文明、民主、和諧的現代化國家,真正落實黨章中所宣示的“無特殊利益學說”,黨的利益就必須服從於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應當是在執政黨之上還有國家,不是在國家之上還有執政黨。現代國家為政黨提供了活動的範圍和限制。當執政黨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執政黨的利益要讓位於和服從於國家利益。國家利益的實質就是人民利益,執政黨的利益服從和服務於人民利益,使執政黨真正成為服務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人民成為執政黨的工具,國家成為執政黨的工具。
從這個意義上分析,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工作,實際是建立一個好的政治體制,使黨始終能夠代表國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這需要把政黨的超級意志還原到國家的基本意志之下,使得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之下活動。這也是中國共產黨黨章和黨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這實際是把以黨建國和以黨治國的國家形態,轉變為現代的、規範性的民族國家形態,就是在政治民族的基礎上真正建立一個現代的法治國家。這是一個十分宏偉的目標,而要做到這一步,需要淡化對黨的神聖化,對領袖的神聖化,需要黨始終把國家利益和人民的長遠利益放在首位。而要做到這一步,就需要推進民主,推進《憲法》實施,使人民對執政黨始終能夠進行紮實有效的政治監督,等等。只有這樣,黨的利益深深紮根於人民利益之中,黨才能始終永葆其青春活力,並得到人民的衷心擁護。
四、保證《憲法》實施,必須貫徹“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原則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權威和神聖,正是在於能夠有效地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82《憲法》頒布30周年時說得好,《憲法》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尊嚴和權威也在於實施。如果《憲法》不能夠實施或不能很好地實施,其權威和神聖性也就必然受到挑戰。在中國,長時期以來,由於沒有建立起以《憲法》實施為內容的一系列制度架構,因而,《憲法》觀念、憲政意識薄弱,也就成為當下中國人的普遍特徵。之所以《憲法》意識沒有成為中國公民的普遍意識,正是現實生活中《憲法》得不到很好實施的反映。當劉少奇在1966年“文革”期間受到紅衛兵羞辱時,他想到了《憲法》,他認為他是全國人民選出來的國家主席,但他沒有想到,如果沒有一套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有《憲法》,沒有《憲法》實施,也難以保障由《憲法》選舉出來的國家主席免受羞辱和人身自由。
要使《憲法》有權威,實際就是探討如何使莊嚴的《憲法》得到實施。這是《憲法》的生命和權威所在,也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的工作。
要使《憲法》有權威,就必須貫徹一個基本的《憲法》原則,即“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原則。
1982年制定的《憲法》,將“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確立為一個重要的《憲法》原則。這是3000餘名全國人大代表的共識。因為在表決通過1982年《憲法》時,發出的3040張表決票里,只有3張棄權票,無一人投反對票。
所謂“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就是《憲法》具有無上的權威,任何政黨都必須守法,包括當今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在內,都絕沒有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任何政黨違反《憲法》或法律,都必須擔責。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重在強調對政黨的外部約束,使任何政黨都無法凌駕於國家之上,即使政黨自我約束不足,不僅有法定的選舉等機制讓政黨及其成員必須承擔其行為引起的政治責任,而且,政黨及其成員違反《憲法》或違反法律,其行為也應當具有可訴性。現在問題是,如何使政黨,特別是執政黨無法凌駕於《憲法》和國家之上,如何使現行《憲法》具有可訴性,即如果政黨或成員違背《憲法》或法律,是否可以抗訴,在哪裡抗訴等問題。
確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憲法》原則無疑是一巨大的歷史進步。但原則確立是一回事,把這個原則落到實處又是另一回事。只有真正落實“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原則,才能保證《憲法》實施、實現法治。若沒有“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就不會有憲政民主和《憲法》實施,就不會有法治,黨的執政合法性也就存在質疑和問題。
中國目前的憲政實施之爭,實際也可歸結為這一問題,即如何將《中國共產黨黨章》所確立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原則,真正能夠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很好落實。我們如果能夠將《中國共產黨黨章》所確立的原則真正能夠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落實,也就意味著,我們已經找到了一套有別於西方三權分立和多黨制的新的對權力的制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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