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實施方案

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加強醫療服務體系供給側改革,進一步完善區域優質醫療資源配置,促進醫療服務同質化,助力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分級診療制度,根據《“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十三五”衛生與健康規劃》《“十三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十三五”國家醫學中心及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規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民健康,實施健康中國戰略。近年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投入,醫療服務體系和醫療衛生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服務能力顯著提升,衛生與健康事業獲得了長足發展。但仍存在著醫療資源總量不足、分布不均衡,優質醫療資源短缺等問題,不同區域醫療服務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出現患者跨區域就診、向大醫院集中的現象。
經對全國三級醫院收治的出院患者進行分析,2014—2017年連續四年全國異地就醫占比約為7.9%,2017年以骨科、普外為主的外科異地就醫患者占總異地就醫患者的24.2%,以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為主的內科占22.6%,婦產科占9.9%,兒科占7.2%,腫瘤科占11.0%。上述科室收治的異地就醫患者占異地就醫患者的75%,其中腫瘤異地就醫患者比例上升明顯,增加了2.3%。
患者異地就醫、跨區域流動是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在醫療服務領域的體現。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是解決好患者異地就醫、跨區域流動問題的關鍵。設定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有利於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縱向和橫向流動,提高我國整體和各區域醫療服務技術水平,有利於緩解腫瘤、心血管和神經等重大疾病優質醫療資源分布不均,兒科、婦產和精神等專業醫療資源短缺問題。要充分發揮優質醫療資源的輻射引領作用,以問題和需求為導向,以臨床專科建設為抓手,穩步推動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在區域、省域建設醫學高地,讓疑難危重患者在區域內能夠得到有效救治,為實現分級診療創造條件。
二、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緊緊圍繞區域內民眾急需、醫療資源短缺和異地就醫最突出的專科醫療需求,推進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在區域、省域建設醫學高地,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的均衡合理分布,全力推動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減少患者的跨區域流動,助推分級診療制度建設。
2019年,完成神經、呼吸和創傷專業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和兒科、心血管、腫瘤、神經、呼吸和創傷專業類別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
2020年,完成婦產、骨科、傳染病、口腔、精神專業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和婦產、骨科、傳染病、老年醫學、口腔、精神專業類別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
到2020年,建立對各類別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落實情況的考核評定機制,根據需要,設定相應專科的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成以國家醫學中心為引領,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為骨幹的國家、省、地市、縣四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提升我國整體醫療服務水平。
(二)工作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設定要符合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依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服務需求及服務人口,統籌規劃各地優質醫療資源。
堅持合理布局。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按照行政區域設定與建設,發揮規劃在優質醫療資源配置中的巨觀調控作用,加強供給側改革,促進優質資源整合和流動,解決區域間醫療資源不平衡的結構性矛盾。
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區域內民眾急需、醫療資源短缺的專科醫療需求,發揮國家級中心的技術優勢和核心作用,提升整體服務能力,補齊區域短板,促進區域醫療資源的均衡化和均質化。
堅持擇優設定。遴選管理水平高、基礎設施好、醫療技術先進、服務能力強的醫院,根據不同類別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標準,進行規劃與設定。
三、遴選標準與程式
(一)遴選標準。按照《“十三五”國家醫學中心及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規劃》的要求,陸續制定神經、呼吸、婦產、創傷、心血管、腫瘤、老年、骨科、口腔、精神和傳染病專業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標準,並以此作為設定國家級中心的依據。符合規劃和設定標準的醫院,經審核通過,可直接設定為相應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符合規劃但無達標醫院的,通過委省(市)、委校共建,加大投入,加強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比照標準建設,達標後再予以設定。
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優先考慮專科特色突出、綜合實力強的綜合醫院,區域內有2家以上適宜醫院的可以考慮共同建設,優勢互補、強強聯合。
(二)遴選程式。按照《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管理程式》(見附屬檔案),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申報醫院的遴選工作,按照設定規劃和標準的相關規定,制定具體的遴選細則,對申報醫院進行評估審核,擇優選擇申報醫院,形成評估報告。申報醫院所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相應類別國家級中心的建設方案。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評估報告和建設方案一併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申報相應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
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對各地申報醫院利用信息系統進行覆核,必要時進行現場覆核,根據規劃、設定標準和評估覆核情況,結合業內評議,對各類別國家級中心設定建設進行統籌考慮,對通過考核的申報醫院,設定成為相應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
四、組織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指導和監督,建立完善的工作協調、考核與退出機制。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醫院發展現狀,明確責任分工,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遴選申報醫院,制定配套建設方案,切實保障省域民眾的醫療服務需求。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省域內醫療資源現狀,組織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工作。
(二)統籌推進落實。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工作要與醫療資源規劃布局、分級診療制度建立、醫聯體建設、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學人才培養等工作相銜接、相協調,與深化醫改的各項工作任務同步推進,統籌安排。充分發揮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指揮棒的作用,引導現有優質醫療資源在區域內輻射和下沉,帶動區域醫療服務能力提升。
(三)強化監督考核。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制定考核方案和指標,同步設定同步考核。加強對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管理,督促落實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將分級診療、醫聯體建設、醫療輻射帶動、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等改革措施納入監督考核範疇。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切實履行地方主體責任,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事前規範遴選、事中強化監督、事後嚴格考核的全程監管機制。
五、工作預期成效通過設定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成一批高水平的臨床診療中心、高層次的人才培養基地、高水準的科研創新和轉化平台、高效率的健康管理體系和高水平的醫院管理高地,形成一批以各類別國家級中心為核心的醫聯體和遠程醫療協作網,在全國範圍發揮輻射力和影響力,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的縱向和橫向流動,縮小區域間、省域間醫療技術和服務水平差距。到2020年,逐步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醫療服務能力全面提升,主要疾病省外異地就診比例顯著降低,疑難病症的診治在區域內得到有效解決,人民民眾就近享有高水平醫療服務,獲得感明顯增強,符合我國國情的分級診療制度基本建立。
附屬檔案: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管理程式
為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縮小區域間醫療技術水平差距,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布和均衡發展,進一步明確、規範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與管理,制定本程式。
一、制定規劃
根據《“十三五”衛生與健康規劃》《“十三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結合醫療資源布局和專科特色,規劃各類別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
二、明確標準
(一)國家衛生健康委成立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評估設定專家委員會,根據設定規劃,建立不同類別專家組,並由專家組負責起草相應類別設定標準。
(二)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程式,印發不同類別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標準,並主動對社會發布。
三、建設申報
(一)申請設定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主體醫院,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醫院制定的相應類別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方案。
2.對照設定標準,醫院開展的自評估情況,提交近三年的相關數據。
(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要按照設定標準對主體醫院提交材料進行評估核實,確保材料內容真實有效。
1.對於符合國家規劃並達到相應設定標準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出設定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相應類別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方案。
(2)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設定標準對申報醫院的評估核實情況。
(3)主體醫院近三年的有關數據。
(4)主體醫院為委省共建醫學院校的直屬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需提供對共建協定的落實情況和下一步支持方案。
2.若轄區內暫時沒有達標醫院,在符合國家設定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通過選取轄區內適宜規模的醫院作為主體醫院,通過加大投入、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式,加強主體醫院建設,整合區域內醫療資源,按照設定規劃和標準提出建設目標,並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待建設達標後,再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出設定申請。
(三)相應類別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標準發布半年內未提出設定申請或備案的,不予評估設定。
四、評估設定
按照達標一個設定一個的原則,開展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工作,具體程式如下:
(一)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評估設定專家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覆核,並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交評估報告。
(二)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規劃、設定標準、專家委員會評估報告,對各類別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工作進行統籌考慮,發文授予稱號並授牌。凡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不再授予稱號;已經授予的,撤銷稱號。並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負有主體責任和其他直接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處理。
五、考核和退出
(一)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主體醫院落實功能定位、承擔相關職責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連續3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資格並撤牌,主體醫院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並將結果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
具體考核方案與指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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