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8年第59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8年第59號》是2008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8年第59號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8年第59號
關於批准對藏毯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公告
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組織了對藏毯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經審查合格,現批准自即日起對藏毯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一、保護範圍
藏毯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以《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請求將青海手工藏毯列入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函》(青政函〔2006〕47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請求將西藏藏毯列入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函》(藏政函〔2007〕65號)提出的範圍為準,為青海省現轄行政區域及西藏自治區現轄行政區域。
二、質量技術要求
(一)青海產區。
1.原料:以青藏高原特有的藏系土種綿羊所產的羊毛西寧毛為主要原料。
2.工藝過程:原料→毛紗生產→地毯織做→後整理→成品
3.工藝要求:
(1)毛紗生產:
①洗毛:原毛→分等分級→開松 →洗毛 →洗淨毛
②和毛:和毛後回潮率達到28%至30%,混料均勻、油水均勻。
③梳毛、紡紗:紗支達到規定要求,捻度達到15至17捻/10厘米,接頭長度不長於2厘米,搓頭長度不長於5厘米,捻條均勻,大肚、粗節、細節、粗細節不允許。
④洗線、染色:染色後顏色符合標樣,與標樣對比,表面、截面色相均一致,染色無色花,用GB250《評定變色用灰色卡》評定。色差在3.5級以上。有段染效果的紗要符合相關要求,染色後絞紗平行順直,不得有油漬、草雜等。
(2)地毯織做:
上經→織做。上經要求經頭排列均勻,總經頭數量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確定,經線不壓不疊,鬆緊度一致,織做時道數要排列均勻,緯板要平行一致,不準出現露經、露緯;要嚴格掌握厚度,上下絨頭必須要長短一致,毯背不應出現空環凸泡;花形紋樣要符合圖案設計要求;倒頭要合理,無花刺、無錯位、無錯花;撩邊要粗細均勻,無荷葉邊;半成品清潔,無油污、髒污、色污。
(3)後整理:
①平毯:符合成品要求,厚薄適宜,不能過薄過厚,毯面無溝崗、刀印、刀痕、刀花,毯面平整清潔,無啃活、撕活。
②剪花:剪口的深度、寬度與道數的多少和顏色的深淺相符,剪口齊光、清晰、均勻、流暢,完美體現圖案設計的風格。
③洗毯:毯面平順光潔,無荷葉邊,毛頭鬆散豐滿,手感爽滑,毛尖朝順毛方向倒伏;無浮毛、戧毛、水印、摺痕;無串色、滲色、印色;毯面光澤足,底穗和底子潔淨、平整。
④後整理:毯形橫平豎直、無垂底子、凹心,四角無白緯、長毛,無縫底子的針線打結痕跡。毯面不允許有長毛、白緯線,毯背無髒污、油污。環扣整齊。
4.質量特色:
(1)外觀品質特色:材料優良、工藝精湛;圖案豐富多彩、條紋狀清晰、藏民族風格濃烈;洗後似錦緞、剪後如浮雕。
(2)技術指標:栽絨道數、經頭密度允差≤5.0%,絨頭長度允差±10%,毯形尺寸偏差≤2.0%,絨頭紗纖維含量偏差≤4%,耐燃性(損毀長度)≤75㎜,耐光色牢度≥3至4級,耐乾摩擦染色牢度≥3至4級,耐濕摩擦染色牢度≥3級。
(3)安全要求:產品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對同類產品的相關規定。
(二)西藏產區。(另行發布)
三、專用標誌使用
藏毯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屬於青海省現轄行政區域的生產者,可向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藏毯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屬於西藏自治區現轄行政區域的生產者,可向西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地質檢部門開始對藏毯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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