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2年第61號

為了從生產源頭嚴把產品質量關,防止不合格產品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2002年第2季度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家庭及類似用途插頭插座(含轉換器)(以下簡稱插頭插座)產品予以強制收回,現公告如下: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2年第61號

為了從生產源頭嚴把產品質量關,防止不合格產品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2002年第2季度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家庭及類似用途插頭插座(含轉換器)(以下簡稱插頭插座)產品予以強制收回,現公告如下:
一、收回產品的範圍是產品結構不合理,原材料耐熱、耐燃性能差等多項直接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插頭插座產品(詳見附屬檔案)。
二、有關生產企業必須限期收回附屬檔案中列出的已出廠、銷售的產品,經銷企業要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櫃檯。
企業應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依法對附屬檔案中所列的同種規格型號的產品(包括庫存產品和收回產品),予以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切實防止發生危及安全的質量事故。
三、各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立即對附屬檔案中所列生產企業同種規格型號的插頭插座產品予以查封,並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和銷售,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四、消費者可以對附屬檔案中所列規格型號的產品,向生產者、銷售者提出退貨,銷售者可以向生產者提出退貨。
五、對拒絕收回或大部分在銷產品未收回的企業,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採取強制措施收回,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六、各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對此次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的其他規格型號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應立即依法予以查處。並責令企業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對出廠產品進行強制檢驗,不合格產品一律不準出廠。
七、各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督促此次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生產企業認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嚴把產品質量關。對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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