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鎮(縣城)考核命名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全愛衛發[200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兵團愛衛會: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概述
國家衛生鎮(縣城)考核命名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一、申報申報鎮(縣城)必須是省級衛生鎮(縣城)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報國家衛生鎮(縣城)。申報不包括縣級市政府所在鎮。已達到建制鎮條件的少數民族鄉和仍行使鎮政府行政職能的街道辦事處可納入國家衛生鎮創建範圍。申報採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逐級考核的辦法進行。創建鎮(縣城)應按照《國家衛生鎮標準》積極開展工作,自查合格後向上一級愛衛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負責組織對申報鎮(縣城)進行調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全國愛衛會推薦,推薦時間為每年8月底以前,推薦材料包括省級考核鑑定意見、申報鎮創建工作計畫、方案、總結匯報材料等。
三、命名全國愛衛會辦公室通過資料審核、組織現場明查暗訪等方式,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推薦的“國家衛生鎮(縣城)”進行認定。全國愛衛會對達到《國家衛生鎮標準》的鎮(縣城)於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申報、考核、推薦工作應實事求是,嚴格要求,保證質量。
四、管理國家衛生鎮(縣城)應加強自身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並在鎮(縣城)醒目位置設定“國家衛生鎮(縣城)”標識,接受社會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辦公室應加強對轄區內國家衛生鎮(縣城)的日常管理,並於每年12月底向全國愛衛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國家衛生鎮(縣城)每3年複查1次,由該鎮(縣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組織。全國愛衛辦將根據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抽查,抽查採取明查暗訪的方式進行。全國愛衛會根據複查結果,對符合標準要求的鎮(縣城)予以重新確認,對達不到標準、工作滑坡明顯、民眾反映強烈的鎮(縣城),將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再次複查仍不合格者,撤銷其榮譽稱號。全國愛衛會對鞏固發展創建成果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家衛生鎮(縣城),將大力宣傳和推廣其先進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