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規範異地攜帶捲菸管理和攜帶證使用的通知》一份政府文,關於規範異地攜帶捲菸管理和攜帶證使用。
各省級局(公司)、工業公司:
為加強菸草專賣管理,規範捲菸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就規範異地攜帶捲菸管理和菸草專賣品個人攜帶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使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個人乘坐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攜帶捲菸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個人在最高限量以內攜帶捲菸,不需辦理攜帶證明。
二、捲菸工商企業的公務人員跨地(市)攜帶業務用煙,超過個人攜帶捲菸最高限量的,必須向菸草專賣局申請辦理攜帶證。捲菸工商企業的公務人員跨地(市)攜帶業務用煙的數量每人次不得超過5萬支(250條)。
三、攜帶證由攜帶起始地的地(市)級菸草專賣局或地(市)級以上菸草專賣局簽發。捲菸工業企業所在地的縣級菸草專賣局,可以根據上一級菸草專賣局的委託簽發攜帶證。有權簽發攜帶證的菸草專賣局,不得將攜帶證交由轄區內的捲菸工商企業直接開具。
四、攜帶證的簽發機關應當根據攜帶起止地點的距離、攜帶人選乘的交通工具,結合攜帶人的申請期限,合理確定攜帶證的有效期限。攜帶證的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0日。一份攜帶證只能簽發給一名攜帶人。
五、捲菸工商企業的公務人員申請辦理攜帶證,應當向有權簽發攜帶證的菸草專賣局提交書面申請,並加蓋所在單位公章。書面申請內容應包括:攜帶人姓名、所在單位及部門,需攜帶捲菸的牌號、規格和數量,攜帶起止地點和攜帶人選乘的交通工具,申請期限及攜帶捲菸事由說明等。
六、攜帶證僅限攜帶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一名攜帶人只能持有一份菸草專賣品個人攜帶證。攜帶證原件應隨攜帶的捲菸同行,證貨相符。攜帶證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複使用。
七、攜帶證的樣式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確定,攜帶證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製作後分發各省級菸草專賣局。攜帶證的簽發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及攜帶證存根存檔保存,保存期為3年。
八、菸草專賣局對無攜帶證超過個人攜帶最高限量以及超過攜帶證規定數量異地攜帶捲菸的,參照對無準運證運輸捲菸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處理。上級菸草專賣局應當定期對攜帶證的申領使用和簽發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