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意在為了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併網安評)行為,保障發電機組安全可靠併網運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網運行規則(試行)》等,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 頒布時間:2014年2月8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國家能源局
國能安全〔2014〕62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我局組織修訂了《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我局組織修訂了《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2月8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併網安評)行為,保障發電機組安全可靠併網運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網運行規則(試行)》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發電機組,是指包括火力發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核電機組(非核島部分)、太陽能發電站和風力發電場等在內的所有發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的併網安評工作。 地(市)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不包括分散式發電設施)的併網安評工作參照執行。
第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通過併網安評。 已運行發電機組涉及併網安全的主要設備或系統經過改造的,應按本辦法進行併網安評。
第五條 併網安評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績效;
(二)電氣主接線系統及廠、站用電系統;
(三)發電機組勵磁、調速系統;
(四)發電機組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功能;
(五)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直流系統;
(六)二次系統安全防護;
(七)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直接影響的電廠其它設備及系統。 併網安評具體評價內容按照國家標準《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條件及評價》以及其它相關併網安評標準執行。
第六條 併網安評工作的主要程式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編制轄區內併網安評工作計畫;
(二)發電企業開展併網安評自查、自改工作;
(三)發電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機構開展現場查評工作;
(四)中介機構選派人員進行現場查評並形成併網安評報告;
(五)派出機構組織併網安評報告評審並下達審核意見。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發電機組,是指包括火力發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核電機組(非核島部分)、太陽能發電站和風力發電場等在內的所有發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的併網安評工作。 地(市)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不包括分散式發電設施)的併網安評工作參照執行。
第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通過併網安評。 已運行發電機組涉及併網安全的主要設備或系統經過改造的,應按本辦法進行併網安評。
第五條 併網安評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績效;
(二)電氣主接線系統及廠、站用電系統;
(三)發電機組勵磁、調速系統;
(四)發電機組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功能;
(五)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直流系統;
(六)二次系統安全防護;
(七)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直接影響的電廠其它設備及系統。 併網安評具體評價內容按照國家標準《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條件及評價》以及其它相關併網安評標準執行。
第六條 併網安評工作的主要程式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編制轄區內併網安評工作計畫;
(二)發電企業開展併網安評自查、自改工作;
(三)發電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機構開展現場查評工作;
(四)中介機構選派人員進行現場查評並形成併網安評報告;
(五)派出機構組織併網安評報告評審並下達審核意見。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併網安評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併網安評有關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指導、監督和檢查派出機構併網安評工作,組織中介機構現場查評人員培訓。
第八條 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併網安評工作,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併網安評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併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明確併網安評報告評審標準、評審程式和評審完成期限;
(二)負責中介機構併網安評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機構名單;
(三)制定本轄區併網安評工作計畫;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發電企業併網安評工作及相關整改工作;
(五)指導、監督和檢查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六)組織併網安評報告評審並下達審核意見;
(七)組織發電企業相關人員併網安評培訓。
派出機構在組織非本轄區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發電機組的併網安評工作時,應邀請相關派出機構參加報告評審等工作。
第九條 發電企業是併網安評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一)執行派出機構制定的併網安評工作計畫;
(二)按照併網安評標準開展自查、自評工作;
(三)選擇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開展併網安評工作;
(四)配合併監督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
(五)及時整改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積極配合併網安評工作,參加派出機構組織的併網安評活動,執行派出機構併網安評相關決定。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按照“誰評價、誰負責”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獨立、公正、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併網安評工作,對併網安評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中介機構應按照有關併網安評標準對併網安評項目逐一進行查評,不得採取抽項檢查的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根據發電企業實際情況,選派符合要求的人員開展現場查評工作。現場查評人員原則上不少於五人,且與被查評企業無直接利益關係。現場查評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十年以上在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科研院所或安全評價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經歷;
(二)一般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具備從事併網安評的知識和能力;
(三)身體健康,滿足現場查評工作要求。
中介機構及其現場查評人員應遵守發電企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並保守企業秘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併網安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將本轄區併網安評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併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等檔案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於2007年11月27日發布的《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07〕45號)同時廢止。
第八條 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併網安評工作,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併網安評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併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明確併網安評報告評審標準、評審程式和評審完成期限;
(二)負責中介機構併網安評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機構名單;
(三)制定本轄區併網安評工作計畫;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發電企業併網安評工作及相關整改工作;
(五)指導、監督和檢查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六)組織併網安評報告評審並下達審核意見;
(七)組織發電企業相關人員併網安評培訓。
派出機構在組織非本轄區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發電機組的併網安評工作時,應邀請相關派出機構參加報告評審等工作。
第九條 發電企業是併網安評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一)執行派出機構制定的併網安評工作計畫;
(二)按照併網安評標準開展自查、自評工作;
(三)選擇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開展併網安評工作;
(四)配合併監督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
(五)及時整改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積極配合併網安評工作,參加派出機構組織的併網安評活動,執行派出機構併網安評相關決定。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按照“誰評價、誰負責”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獨立、公正、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併網安評工作,對併網安評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中介機構應按照有關併網安評標準對併網安評項目逐一進行查評,不得採取抽項檢查的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根據發電企業實際情況,選派符合要求的人員開展現場查評工作。現場查評人員原則上不少於五人,且與被查評企業無直接利益關係。現場查評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十年以上在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科研院所或安全評價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經歷;
(二)一般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並具備從事併網安評的知識和能力;
(三)身體健康,滿足現場查評工作要求。
中介機構及其現場查評人員應遵守發電企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並保守企業秘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併網安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將本轄區併網安評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併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等檔案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於2007年11月27日發布的《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07〕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