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屬十大門類: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民俗。

截至2022年末,共有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1557項,共有在世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2433名。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冊)項目42個,位居世界第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 定義: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 認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發展歷史,評審標準,保護措施,方針原則,主要措施,責任主體,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

發展歷史

2003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32屆會議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公約要求締約國在國家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2004年,中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其中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准公布),並發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公布情況
批次
公布時間
公布單位
2006年5月20日
國務院
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總計147項)
2008年6月7日
國務院
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擴展項目名錄(總計164項)
2011年5月23日
國務院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總計153項)
2014年11月11日
國務院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總計140項)
2021年5月24日
國務院

評審標準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繫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保護措施

方針原則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主要措施

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畫,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責任主體

項目保護單位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由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推薦名單由該項目的申報地區或者單位提出,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
  •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五)向負責該項目具體保護工作的當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代表性傳承人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根據自願原則,提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規定:文化和旅遊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公布情況
批次
公布時間
認定單位
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2007年6月5日
文化部
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2008年1月26日
文化部
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2009年5月26日
文化部
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2012年12月20日
文化部
2018年5月8日
文化和旅遊部
  • 認定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 承擔義務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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