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屬十大門類: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民俗。
截至2022年末,共有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1557項,共有在世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2433名。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冊)項目42個,位居世界第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 定義: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 認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發展歷史
批次 | 公布時間 | 公布單位 |
---|---|---|
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總計518項) | 2006年5月20日 | 國務院 |
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總計510項) 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總計147項) | 2008年6月7日 | 國務院 |
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總計191項) 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擴展項目名錄(總計164項) | 2011年5月23日 | 國務院 |
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總計153項)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總計153項) | 2014年11月11日 | 國務院 |
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總計185項)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總計140項) | 2021年5月24日 | 國務院 |
評審標準
保護措施
方針原則
主要措施
責任主體
項目保護單位
-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代表性傳承人
批次 | 公布時間 | 認定單位 |
---|---|---|
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 2007年6月5日 | 文化部 |
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 2008年1月26日 | 文化部 |
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 2009年5月26日 | 文化部 |
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 2012年12月20日 | 文化部 |
2018年5月8日 | 文化和旅遊部 |
- 認定條件
- 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