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而設立的最高級別的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 獎項級別:國家級
- 頒獎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獲獎項目
政策法規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發揮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在教學實踐、改革、研究中的引領和激勵作用,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教師、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申請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以及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與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其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的教學成果獎。 根據《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省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行政管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並確定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各個獎勵等級的數量、獎金數額、評審期限等。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每類特等獎不得超過1項、一等獎不得超過20項、二等獎不得超過50項,評審結果可以空缺。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基本條件)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應當符合《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其中,經過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時間應當達到4年以上。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分別由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具體確定。 第五條(獎項及標準)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 特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重大創新,在教育教學改革實踐中取得特別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突出貢獻,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在全國產生重大影響。 一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有重大示範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重大成效,在全國或者省(市、區)域內產生較大影響。 二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或者實踐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顯著成效。 第六條(評審原則)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推薦和評審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堅持以下導向: (一)堅持貫徹實施國家教育方針,有利於實施素質教育; (二)堅持質量第一,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 (三)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於鼓勵青年教師從事教學工作; (四)堅持專家評審。 第七條(評審組織)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下設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該領域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向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獲獎成果、獎勵等級的建議。 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根據本領域不同層次教學成果特點和學科專業,可以設立若干學科專業工作小組,負責申請材料的初評。 第八條(申請)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軍隊院校或者軍人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向軍隊有關教育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成果申報人)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主持並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並做出主要貢獻,取得實際效果。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該成果體現單位意志,由單位派人主持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並以單位為主提供物質技術條件保障。 教學成果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聯合申請。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成果主持單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申請材料)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教學成果報告; (三)教學成果套用及效果證明材料; (四)評審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該教學成果參加過其他評比、評獎活動的,可一併提交鑑定、評比或驗收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推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軍隊有關教育主管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規定限額內作出予以推薦的決定;不予推薦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公布)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應當將推薦的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項目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期為30日。 第十三條(評審) 對經公布沒有異議的,以及異議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成果項目,由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分別進行評審,並以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審議與決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對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其中,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的評審結果,需要通過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審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決議確定的獲獎項目,應當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30日。 公示期滿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獲獎項目做出核准決定。其中授予特等獎的,報國務院批准。 獲獎名單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 第十五條(迴避) 被推薦為參評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其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課程或者學科專業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被推薦為參評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完成個人,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課程或者學科專業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免費)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獎勵) 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效力) 個人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單位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納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推廣)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組織後續評價和交流。 第二十條(剋扣、截留獎金責任)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發生剋扣、截留情形的,由剋扣、截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所屬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處分。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責任)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在頒獎之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完成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責成有關單位協助收回證書、追繳獎金,並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撤銷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