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糧食科技成果轉化是糧食行業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是加強科技與糧食經濟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對於推進糧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撐發展糧食產業經濟具有重大意義。為深入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出的新要求,打通糧食科技與糧食產業經濟結合的通道,加快推動糧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進一步推進實施“科技興糧”工程,切實增強糧食行業創新驅動能力,現就大力促進糧食科技成果轉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國家糧食局關於大力促進糧食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
國糧儲〔2016〕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促進糧食科技成果轉化是糧食行業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是加強科技與糧食經濟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對於推進糧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撐發展糧食產業經濟具有重大意義。為深入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出的新要求,打通糧食科技與糧食產業經濟結合的通道,加快推動糧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進一步推進實施“科技興糧”工程,切實增強糧食行業創新驅動能力,現就大力促進糧食科技成果轉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促進糧食行業共性關鍵科技成果轉化
(一)加強糧食行業公益性科技成果轉化。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糧食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稅收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國家或地方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發揮好財政資金和政策對行業公益性技術轉化的引導作用,重點推動一批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經濟節約、智慧財產權歸屬清晰的糧食倉儲物流、質量安全、加工轉化和信息化等重要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讓科技成果儘快落地生根,不斷提升糧食流通管理和糧食產業的科技含量。要鼓勵糧食企業自主研究和推廣套用行業共性科技成果,對於牽頭參與行業公益性科研項目中試及產業化的企業,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享有依法約定合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等。
(二)引導科研單位聚焦重大需求轉化糧食科技成果。針對糧食行業公益性強、科技成果轉化動力偏弱的特點,支持糧食行業研究開發機構、相關高等院校(以下稱為“糧食行業科研單位”)聚焦制約糧食行業發展急需解決的共性關鍵重大問題,通過承擔和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等公益性糧食科技項目研究,加強科技成果擴散和轉化套用。糧食科技項目立項要把研究成果轉化套用作為重要目標,並列入考核指標之一,將研究成果轉化相關工作內容編入項目文本並申報相應的經費預算,安排預算時一般應專門列出;在科研團隊中,一般應配備科技成果轉化力量,以利於更好實現研究成果的實用價值和市場價值。
(三)推動企業加速糧食科技成果轉化。糧食企業要發揮處於行業一線的優勢,以需求為導向,主動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的市場導向明確的行業共性關鍵科技研發項目和成果套用,原則上由糧食企業牽頭組織實施。要調動糧食企業轉化推廣套用科技成果的積極性,中央糧食企業和地方骨幹糧食企業要發揮示範帶頭作用,加強與科研院所、高校聯合研發和轉化,在行業內樹立一批糧食科技成果轉化的先進典型,把成果轉化套用納入年終考核範圍,對業績突出的給予獎勵。
二、促進糧食行業科研單位轉移科技成果
(四)科研單位自主決定多種方式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糧食行業科研單位可以自主決定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行業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糧食行業科研單位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並通過發起人協定、投資協定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要積極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糧食行業科研單位優先向中小微糧食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為糧食行業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技術供給。
(五)完善科研單位技術轉移機構服務功能。支持糧食行業科研單位加強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技術轉移轉化工作體系、機構和機制,加強科技成果轉移的組織領導,最佳化成果轉化流程,提高轉移轉化效率。在有條件的院所、高校探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效模式與機制,試行技術經理人市場化聘用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主要用於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並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六)對科技成果轉化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定價。糧食行業科研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定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單位應當制定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
在確定價格過程中,相關負責人在履職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七)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科研單位績效考評。糧食行業科研單位以及承擔和參與公益性糧食科技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於每年3月30日前向國家糧食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報送至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統。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和面臨的問題;
2.主持及參與完成的成果數量及有關情況;
3.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情況;
4.推進產學研合作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情況,簽訂技術開發契約、技術諮詢契約、技術服務契約情況,人才培養和人員流動情況等;
5.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所屬科研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要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科研單位及人員的支持力度,根據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情況等,對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單位予以支持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推動糧食企業與糧食行業科研單位緊密合作
(八)鼓勵企業與科研單位多種方式緊密合作。針對糧食企業自有科研機構相對不足的實際,鼓勵和支持企業與行業科研單位以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共同建設實驗室、研發中心、中試基地和技術培訓基地,產學研協同開展糧食科技攻關、標準研究制定和成果套用推廣等。鼓勵糧食企業與科研單位探索建立股份制合作機制。
(九)發展“網際網路+”糧食科技創新服務。圍繞實施“網際網路+”行動,發揮網際網路優勢,支持構建眾創空間,積極開展糧食企業技術難題競標等“研發眾包”、用戶參與設計等新型研發組織模式探索,引導行業科技人員、科研單位承接糧食企業的科技項目委託和難題招標,加強行業創新資源共享合作,推進開放式融合創新,促進前沿技術和創新成果及時轉化。
(十)構建多種形式的糧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鼓勵和支持龍頭企業與科研單位構建多種形式的糧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充分發揮中央糧食企業和地方骨幹糧食企業的主導作用,聯合上下游企業和科研單位圍繞產業鏈構建科技創新鏈,為成員企業提供訂單式研發服務,提高糧食科技資源利用效率。支持聯盟承擔糧食行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探索聯合攻關、利益共享、智慧財產權運營的有效機制與模式。
(十一)支持建立糧食科技成果綜合集成示範。強化政府引導,鼓勵企業牽頭,加強產學研協同,聚焦糧食行業重大需求,堅持先進適用技術篩選、技術配套集成與推廣一體化設計,開展中試熟化與產業化、集成開發,建立中間試驗、工業化試驗、工程化開發平台、集成示範及推廣的協調機制,提供全程系統性技術解決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四、激勵糧食行業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十二)健全糧食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激勵機制。糧食行業科研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製度,並在本單位公開。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
3.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4.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等執行。
(十三)實施糧食行業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行動。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2號),緊密對接產業需求,建立面向農村、面向農民、面向企業的農村糧食產後科技服務新模式新體系,提高農民糧食收儲運和加工水平,減少損失浪費,促進增收致富。組織動員糧食倉儲和加工企業、科研院所、院校、質檢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及科技人員和高層次專家服務基層,開展農戶科學儲糧減損、糧食產後服務、糧食經紀人技能培訓、興糧惠農進萬家、成果轉化對接等活動,打造一支面向基層服務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隊伍。
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等事業單位對開展農村科技公益服務的科技特派員,在5年時間內實行保留原單位工資福利、崗位、編制和優先晉升職務職稱的政策,其工作業績納入科技人員考核體系;對深入農村開展科技創業的,在5年時間內保留其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期滿後可以根據本人意願選擇辭職創業或回原單位工作。
(十四)鼓勵科技人員到企業兼任技術職務。國家設立的糧食行業研發機構和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徵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原單位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係。糧食行業科研單位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畫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鼓勵糧食行業科研單位根據專業特點、行業領域技術發展需要,聘請糧食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十五)對於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成果轉化獎勵按分類管理原則執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科研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智慧財產權、成果獎勵、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禁止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十六)鼓勵糧食企業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分配激勵機制。鼓勵糧食企業充分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建立健全符合糧食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和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督促落實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對科技人員實施激勵。
五、為糧食行業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加強糧食行業科技成果、人才、機構對接服務。國家糧食局積極搭建糧食行業科技成果、人才、機構對接平台,推動糧食行業科技成果供給端與需求端精準對接。要廣泛徵集、篩選糧食行業科技需求,發布《糧食行業科技需求指南》,引導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圍繞行業科技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技術研發與攻關;要加強糧食科技信息管理,建立行業科技成果庫和科技人才庫信息系統,推廣科技成果線上登記匯交系統,發布《可面向企業轉化的糧食科技成果目錄》或《產業技術指導目錄》和《糧食科技人才指導目錄》,為企業有效對接主動提供信息服務。
建立全國糧食科技成果轉化交流機制,在每年糧食科技活動周期間,繼續組織舉辦“全國糧食科技成果轉化對接活動”,以成果、人才、機構等對接為重點,及時發布轉化先進適用的糧食科技成果包。同時,構建網上糧食科技成果轉化對接信息服務平台,加強科技成果信息匯總,便於供需雙方實時對接。
(十八)發揮科技中介組織促進成果轉化的紐帶作用。鼓勵糧食行業科研單位、學會組織健全科技中介服務功能,為糧食科技成果交易提供場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糧油學會等科研團體要利用廣泛聯繫科技工作者的獨特優勢和已有服務平台,加強科技成果的推介和轉化,推動成果、人才、機構與需求有效對接,促進糧食行業科技進步。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組織對糧食行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考核評估,對運作規範、有發展前途的予以支持。
糧食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組織開展糧食行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標準研究和制修訂工作,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為推進先進適用的糧食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標準服務,全面提高行業技術標準水平。
(十九)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強化創新成果轉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健全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預警防範機制,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建立糧食行業科技信用體系,對違法複製專利、剽竊論文、偷取技術、掛名侵權等惡意行為,要予以通報批評並納入行業科技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人員以離崗創業、兼職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要遵守原單位的約定,保守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尊重原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使用原單位或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要與原單位或他人簽訂許可或轉讓協定。國家糧食科研項目要向信用記錄良好的單位適當傾斜。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在科技創新需求凝練、科技成果轉化示範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政策執行力度,開展監測評估,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糧食行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和效率,推動糧食產業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本意見貫徹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糧食局報告。
國家糧食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