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適用範圍,申報範圍,申報條件,申報時間和考核年限,申報程式,申報材料,考核評審組織管理,考核評審程式,動態管理及複查工作,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
建城〔2012〕5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發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加強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範國家節水型城市管理,切實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對《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進行了再次修訂,現將《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加大城市節水工作力度,並組織做好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複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繫。原《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建城〔2006〕140號)同時作廢。
2012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長至8月30日,對“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一年以上”的要求,暫不作為此次節水型城市的考核內容。
附屬檔案:1、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2、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推動節約型社會建設,加強對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範國家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與考核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修訂了《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考核、複查及管理。
申報範圍
全國設市城市。
申報條件
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須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稱號滿一年(含)以上。被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申報時間和考核年限
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考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接受申報為雙數年;複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進行一次。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組織考核和複查評審當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報與複查材料。
申報程式
(一)申報城市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要求進行自審,達標後分別報所在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進行初審。
(二)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總分達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聯合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直轄市自審達標後,申報材料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申報材料
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並附電子版光碟兩份。材料要全面、簡潔,每套材料按申報書、基本條件、基礎管理考核指標、技術考核指標分4冊裝訂。各項指標支撐材料的種類、出處及統計口徑要明確、統一,有關資料和表格填寫要規範。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書;
(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和發展改革(經信、工信)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三)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組織與實施方案;
(四)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總結;
(五)《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各項指標匯總材料及說明、自評結果及有關依據資料;
(六)城市節水工作考核範圍示意地圖;
(七)城市概況,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城市水環境概況、產業結構特點、主要用水行業及單位等;
(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統計年鑑》、《城市建設統計年鑑》等有關內容複印件;
(九)省級節水型城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稱號的命名批覆檔案。
(十)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影像資料(15分鐘內);
(十一)其他能夠體現城市節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資料。
考核評審組織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建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其成員由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申報城市進行創建工作技術指導、申報材料預審、現場考核及綜合評審等具體工作。
參與申報城市所在省、自治區組織的省內初審工作,或為申報城市提供技術指導的專家,原則上不能參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對該申報城市的現場考核。
申報城市要實事求是準備申報材料,數據資料要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若發現造假行為,取消當年申報資格。申報城市要嚴格按照有關廉政規定協助完成考核工作。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和複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建司負責。
考核評審程式
考核工作程式為:
申報材料預審現場考核綜合評審公示通報命名。
(一)申報材料預審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負責完成材料預審,形成預審意見,並提出現場考核城市的建議名單,報兩部委審核。
(二)現場考核
對通過預審的城市,兩部委將組織現場考核組進行現場考核。申報城市至少應在考核組抵達前兩天,在當地不少於兩個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考核組工作時間、聯繫電話等相關信息,便於考核組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現場考核主要程式如下:
1、聽取申報城市的創建工作匯報;
2、查閱申報材料及有關的原始資料;
3、現場隨機抽查節水型企業及一般企業、單位和居民小區的節水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節水器具推廣套用情況(抽查企業、單位、居民小區各不少於5個);
4、考核組專家成員在獨立提出考核意見和評分結果的基礎上,經專家組集體討論,形成專家組考核意見;
5、就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進行現場反饋;
6、現場考核組將書面考核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綜合評審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綜合評審,根據現場考核情況,審定通過考核的城市名單。
(四)公示及通報命名
綜合評審審定通過的城市名單及其創建工作基本情況將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無異議的,由兩部委正式通報命名。
動態管理及複查工作
獲得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在非複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上一年度城市節水工作統計數據,每兩年上報工作報告。材料上報截止日期為當年的6月30日。
在複查年份,需按規定上報被命名為國家節水型城市(或上一複查年)以後的節水工作總結,以及表明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並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複查程式如下:
(1)複查年的6月30日前,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組織對本省的國家節水型城市進行複查,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派1-2名專家委員會成員專家參加省內複查工作。各省於同年7月15日前將複查報告(附電子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2)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省級複查情況進行抽查,也可視情況直接組織對城市進行複查。
(3)直轄市於6月30日前將自查材料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兩部委組織複查。
(4)對經複查不合格的城市,兩部委將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對不按期申報複查、連續兩次不上報節水統計數據或工作報8
告的城市,撤消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
十、縣城節水工作考核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會同發展改革(經信、工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一、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