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轄豁免

國家管轄豁免(state jurisdictional immunity),又稱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或國家主權豁免,簡稱國家豁免(state immunity),或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廣義上泛指 一國不受他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狹義上僅指不受他國的司法管轄,除非經過一國同意,他國司法機關不得受理針對該國或該國的行為和財產提起的訴訟,也不得對該國的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管轄豁免
  • 外文名:state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 又稱: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
  • 泛指 :一國不受他國的立法
概念,國際法規則,

概念

國家管轄豁免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或免受他國管轄。

國際法規則

2004年12月16日,第5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意味著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限制豁免論”,標誌著一百多年來的“絕對豁免論”與“限制豁免論”之爭暫時達成了妥協,國家管轄豁免制度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鑒於我國政府已簽署該《公約》,有必要探尋我國在新形勢下的對策,以適應世界政治經濟的發展潮流。
實踐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國不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進行管轄;一國的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受理以外國國家作為被告或外國國家行為作為訴由的訴訟,也不對外國國家的代表或國家財產採取司法執行措施。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一國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國法院對某一事項或案件行使管轄,就不得在該法院就該事項或案件提起的訴訟中援引管轄豁免:(1)國際協定;(2)書面契約;(3)在法院發表的聲明或在特定訴訟中提出的書面函件,此即國家豁免的明示放棄形式。此外,如果一國本身就該事項或案件在他國法院提起訴訟、介入訴訟或提起反訴,則亦不得在另一國法院中援引管轄豁免,此即國家豁免的默示放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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