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法律制度》是2019年8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朱建庚。
基本介紹
- 書名: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法律制度
- 作者:朱建庚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8月
- 頁數:216 頁
- 定價:6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3057035
《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法律制度》是2019年8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朱建庚。
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法律制度內容簡介 編輯 本書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兩個執行協定、國際海底管理局通過的探礦規章為主要法律依據,論述了國家管轄範圍外...
國際海洋法是國際法中的一個部門法,是有關海洋區域的各種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開發各方面調整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原則和規則的總稱。國際海洋法作為國際法的一部分,它...
海洋法(law of the sea)是指有關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在各種海域中從事航行,資源開發和利用,海洋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等活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稱。 [1] ...
國際海底制度指有關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制度。國際海底區域是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這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使用的一個新概念。公約並為...
國家管轄海域及其法律制度. 《 CNKI 》 , 1998 李振沖,乾炎平. 國家管轄海域的劃分——淺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二. 《 vip 》 , 1997 許俊強. 領海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由中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的蒙特哥灣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會議上通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獲150多個國家批准。公約規定一國可...
四、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規定 (一)一般規定 (二)國際合作的法律制度 (三)技術規定 (四)海洋污染防治的措施 (五)管轄權的規定...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一步規定,關於國際海底區域內的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區域內資源的勘探開發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共同行使。 [1] ...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
秦末全國戰亂,南海郡尉趙佗乘亂兼併3郡建南越(粵)國,海南島與南海諸島歸南越國管轄。 [23] 在西漢時期,中國人開始在南海航行,並發現一群珊瑚島礁,並設定了珠...
相對於國家領土的是國際領土,指國家主權管轄範圍之外的區域。這些區域原則上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機構代表全人類加以管理,如國際海底區域由《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國際海底...
1999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
訴訟特別程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等法律規定,現將海事訴訟管轄的幾個問題規定...
本公約於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參加本公約的國家有:比利時、埃及、法國、德國、英國、希臘、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南斯拉夫、...
此外還有國家一些涉海專項研究,地方人大常委會及地方政府委託的一些課題項目。作為核心成員參與二十餘項有關北極法律與政策、北極航線、南極立法、國家管轄範圍外海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規定:國家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海域,稱為領海。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採用類似的規定,但增加了在群島國...
國際海底,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和洋底及其底土。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的繼承財產。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國際海底制定了法律制度,這種制度不影響...
為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範圍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領海基線)起,自然的大陸架...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注意:領海(一般是12海里)與公海之間的次級地位者是專屬經濟區(...
又稱國際海域,各沿海國管轄範圍以外的廣大海洋。中文名 國際海域 定義 海域 法律法規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規定方 聯合國 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法》規定,沿海國可在毗連其領海的毗連區內行使管制權力,毗連區的範圍不得延伸到從領海基線起12海里以外。後來《海洋法公約》第33條保留了這...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有3種確定領海基線的方法:正常基線法、直線基線法、混合基線法。其中,直線基線法與正常基線法相比,明顯地擴展了國家管轄海域。除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範圍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到大陸邊緣外界不到200海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過境通行指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的海峽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過境...
外交部條法司副司長馬新民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國際文書談判預備委員會第三次和第四次會議上的發言 外交部條法司副司長馬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