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5年5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定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定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8日
公告,附屬檔案,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發布後,各地陸續反映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定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定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符合財稅〔2014〕116號檔案規定的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同時又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檔案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四、企業選擇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詳見附屬檔案)。
五、企業應將股權投資契約或協定、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並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的後續管理。
六、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此前尚未處理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稅〔2014〕116號檔案和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8日

附屬檔案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所屬年度:




納稅人名稱(蓋章):

納稅人識別號: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被投資企業情況
非貨幣性資產情況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基本信息
本年稅收金額
遞延納稅差異調整額
結轉以後年度遞延確認所得稅收金額
企業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主管稅務機關
與投資方是否為關聯企業
公允價值
賬面價值
計稅基礎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實現年度
本年賬載金額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稅收金額)
分期確認稅收所得年限
分期均勻確認稅收所得額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本年
1
2
3
4
5
6
7
8
9
10=5-7
11
12
13
14
15
16
17
18=13-9
19=[本表第10列-第13列(第1年該項目填報時)]或=[上年度明細表的相應行次第19列-本表第13列(以後遞延期間該項目填報時)]
1
2
3
4
5
6
合計
——
——
——
——
——
——
——
——
——
——
——
謹聲明:本人知悉並保證本表填報內容及所附證明材料真實、完整,並承擔因資料虛假而產生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本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每年確認稅收金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一併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表。
2.納稅人應以被投資企業為單位逐行填列。若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對同一家企業非貨幣資產投資業務,則應作為一項投資項目進行填報;若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兩個及以上不同企業發生非貨幣資產投資業務,則作為不同的投資項目分別填報。
3.第8列“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實現年度”:是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協定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的年度。關聯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投資協定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確認年度為投資協定生效年度。
4.第9列“本年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規定在所屬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5.第10列“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稅收金額)”:本列只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收確認轉讓收入實現年度的當年填報,以後遞延期間不再填報。
6.第11列“分期確認稅收所得年限”: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需分期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稅收金額)的年度數。
7.第12列“分期均勻確認稅收所得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稅收金額)除以分期確認稅收所得年限。
8.第13列“本年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在所屬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包括納稅人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股權、投資收回或註銷時,須一次性確認的在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9.“遞延納稅差異調整額”:納稅調整減少的,以負數表示;納稅調整增加的,以正數表示;第18列“本年”為所屬年度,第17至14列為依次從所屬年度往前倒推的年度。
10.第19列“結轉以後年度遞延確認所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結轉以後年度的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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