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稅源管理,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1998年6月至9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現就清查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8]67號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1998年5月13日
【生效日期】1998-05-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國稅發[1998]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稅源管理,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1998年6月至9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現就清查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為了加強稅源管理,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1998年6月至9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現就清查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目的與意義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企業改制改組工作的推進,偷逃稅與反偷逃稅的鬥爭也更加激烈,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逃避納稅義務,有的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不辦理;有的雖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不按時如實申報納稅,且採取經常更換經營地點等方式逃避稅務機關監控;有的則乘企業改制、改組之機,以各種承包、租賃經營方式偷逃稅收;有的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辦、假勞動就業、假新辦“三產”企業等。這種狀況如不改變,勢必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並將干擾稅收征管秩序,破壞公平競爭機制,損害國家稅法尊嚴,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發展的進程。為此,總局決定通過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摸清稅源底數,查補漏繳稅款,減少稅收流失,完善防範措施。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企業改制改組工作的推進,偷逃稅與反偷逃稅的鬥爭也更加激烈,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逃避納稅義務,有的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不辦理;有的雖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不按時如實申報納稅,且採取經常更換經營地點等方式逃避稅務機關監控;有的則乘企業改制、改組之機,以各種承包、租賃經營方式偷逃稅收;有的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辦、假勞動就業、假新辦“三產”企業等。這種狀況如不改變,勢必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並將干擾稅收征管秩序,破壞公平競爭機制,損害國家稅法尊嚴,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發展的進程。為此,總局決定通過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摸清稅源底數,查補漏繳稅款,減少稅收流失,完善防範措施。
二、清查的範圍與重點
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另行通知,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已辦理稅務登記但未申報或出現異常申報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均應列入此次清查範圍。清查重點為:
(一)已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二)按規定不需辦理工商登記而由有關機關批准設立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他已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企業改制、改組中新建、合併、分設、破產、解散的單位;
(五)代征、代扣單位;
(六)各類集貿市場及專業市場;
(七)未申報或申報異常的單位和個人;
(八)鑽稅收優惠政策空子的各類“假企業”;各類承包、租賃經營戶;大商場中的出租櫃檯;寫字樓、賓館和飯店的租用客戶,人防工程設施改為商用的租用客戶;
(九)各類企業集團及其內設或下屬機構;各類分支機構;
(十)各類辦事處、中轉倉庫等非營利單位。
各地要根據上述重點,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清查重點。
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另行通知,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已辦理稅務登記但未申報或出現異常申報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均應列入此次清查範圍。清查重點為:
(一)已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二)按規定不需辦理工商登記而由有關機關批准設立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他已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企業改制、改組中新建、合併、分設、破產、解散的單位;
(五)代征、代扣單位;
(六)各類集貿市場及專業市場;
(七)未申報或申報異常的單位和個人;
(八)鑽稅收優惠政策空子的各類“假企業”;各類承包、租賃經營戶;大商場中的出租櫃檯;寫字樓、賓館和飯店的租用客戶,人防工程設施改為商用的租用客戶;
(九)各類企業集團及其內設或下屬機構;各類分支機構;
(十)各類辦事處、中轉倉庫等非營利單位。
各地要根據上述重點,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清查重點。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驟
清查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為宣傳動員和準備階段。首先,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辦法》,通過召開各種形式的動員會和電台、電視台、報紙等新聞媒介對外做好宣傳,發動納稅人對照《辦法》自查自糾,到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補繳稅款;其次,以縣(區)級稅務機關為單位,對已辦理稅務登記戶數,找出各自的漏征漏管戶並互相及時通報,同時要主動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和民政等部門核對註冊和註銷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社團法人及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為實地清查做好準備。
第二階段(7月1日至8月31日)為重點清查階段。各級稅務機關要統一組織人力,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有重點地對納稅人進行實地清查,核查其稅務登記證件和納稅情況,邊清查,邊組織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入庫。
第三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為總結建制階段。各地要通過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和規範納稅人征管檔案,制定相應的稅源監控措施。
清查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為宣傳動員和準備階段。首先,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辦法》,通過召開各種形式的動員會和電台、電視台、報紙等新聞媒介對外做好宣傳,發動納稅人對照《辦法》自查自糾,到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補繳稅款;其次,以縣(區)級稅務機關為單位,對已辦理稅務登記戶數,找出各自的漏征漏管戶並互相及時通報,同時要主動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和民政等部門核對註冊和註銷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社團法人及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為實地清查做好準備。
第二階段(7月1日至8月31日)為重點清查階段。各級稅務機關要統一組織人力,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有重點地對納稅人進行實地清查,核查其稅務登記證件和納稅情況,邊清查,邊組織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入庫。
第三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為總結建制階段。各地要通過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和規範納稅人征管檔案,制定相應的稅源監控措施。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
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具體政策界限為:
(一)凡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於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請補辦稅務登記的,可免於處罰;被繳稅款的,可只補稅不罰款。
(二)凡於1998年7月1日之後經清查發現的漏征漏管戶,該補稅的要依法補徵稅款,並嚴格按規定加收滯納金;該處罰的要依法從嚴處罰,不得以補代罰;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得以罰代刑。
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具體政策界限為:
(一)凡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於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請補辦稅務登記的,可免於處罰;被繳稅款的,可只補稅不罰款。
(二)凡於1998年7月1日之後經清查發現的漏征漏管戶,該補稅的要依法補徵稅款,並嚴格按規定加收滯納金;該處罰的要依法從嚴處罰,不得以補代罰;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得以罰代刑。
五、清查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清理漏管戶、清查偷逃稅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對稅收秩序的一次綜合治理,對完成和超額完成1998年組織收入任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要緊密依靠當地黨政領導,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爭取成立由政府領導同志掛帥、有關部門參加的清查工作領導小組,精心策劃,精心組織,紮實做好這次清查工作。
(二)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在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及有關報刊公布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也要採取多種形式,使廣大納稅人家喻戶曉,以增強法制觀念,認真進行自查自糾。《通告》見報和張貼的時間統一為1998年6月1日。
(三)要結合清查,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要把這次清查工作與清理欠稅、抓個體私營業戶建帳建制以及調整定額等工作結合起來。並要針對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在專管員職能由管戶向管事轉換後,合理調配人力,採取多種方式,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工作。
(四)要及時匯報清查情況,建立稅務登記信息資料庫。清查工作要分階段向總局匯報,並及時簡報清查動態。清查工作結束後,要通過電子信息網路,逐級匯總建立納稅人稅務登記資料信息庫,並於1998年10月20日將清查工作總結、典型案例、統計表(式樣附後),一併報送總局。
附屬檔案:1.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告
2.漏征漏管戶清查情況統計表(略)
附屬檔案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告
為了加強稅源管理,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現將清查工作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清理漏管戶、清查偷逃稅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對稅收秩序的一次綜合治理,對完成和超額完成1998年組織收入任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要緊密依靠當地黨政領導,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爭取成立由政府領導同志掛帥、有關部門參加的清查工作領導小組,精心策劃,精心組織,紮實做好這次清查工作。
(二)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在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及有關報刊公布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也要採取多種形式,使廣大納稅人家喻戶曉,以增強法制觀念,認真進行自查自糾。《通告》見報和張貼的時間統一為1998年6月1日。
(三)要結合清查,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要把這次清查工作與清理欠稅、抓個體私營業戶建帳建制以及調整定額等工作結合起來。並要針對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在專管員職能由管戶向管事轉換後,合理調配人力,採取多種方式,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工作。
(四)要及時匯報清查情況,建立稅務登記信息資料庫。清查工作要分階段向總局匯報,並及時簡報清查動態。清查工作結束後,要通過電子信息網路,逐級匯總建立納稅人稅務登記資料信息庫,並於1998年10月20日將清查工作總結、典型案例、統計表(式樣附後),一併報送總局。
附屬檔案:1.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告
2.漏征漏管戶清查情況統計表(略)
附屬檔案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漏征漏管戶清查工作的通告
為了加強稅源管理,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現將清查工作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與意義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企業改制改組工作的推進,偷逃稅與反偷逃稅的鬥爭也更加激烈,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逃避納稅義務,有的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不辦理;有的雖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不按時如實申報納稅,且採取經常更換經營地點等方式逃避稅務機關監控;有的則乘企業改制、改組之機,以各種承包、租賃經營方式偷逃稅收;有的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辦、假勞動就業、假新辦“三產”企業等。這種狀況如不變改,必將破壞公平競爭機制,干擾稅收征管秩序,損害國家稅法尊嚴,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還會在一定程式上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發展的進程。為此,必須通過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以摸清稅源底數,查補漏繳稅款,減少稅收流失,完善防範措施,鼓勵依法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企業改制改組工作的推進,偷逃稅與反偷逃稅的鬥爭也更加激烈,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逃避納稅義務,有的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不辦理;有的雖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不按時如實申報納稅,且採取經常更換經營地點等方式逃避稅務機關監控;有的則乘企業改制、改組之機,以各種承包、租賃經營方式偷逃稅收;有的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辦、假勞動就業、假新辦“三產”企業等。這種狀況如不變改,必將破壞公平競爭機制,干擾稅收征管秩序,損害國家稅法尊嚴,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還會在一定程式上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發展的進程。為此,必須通過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工作,以摸清稅源底數,查補漏繳稅款,減少稅收流失,完善防範措施,鼓勵依法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二、清查的範圍與重點
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已辦理稅務登記但未申報或出現異常申報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均應列入此次清查範圍。清查重點為:
(一)已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二)按規定不需辦理工商登記而由有關機關批准設立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他已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未申報或申報異常的單位和個人;
(五)代征、代扣單位;
(六)各類集貿市場及專業市場。
具體清查重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上述重點,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
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已辦理稅務登記但未申報或出現異常申報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均應列入此次清查範圍。清查重點為:
(一)已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二)按規定不需辦理工商登記而由有關機關批准設立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他已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未申報或申報異常的單位和個人;
(五)代征、代扣單位;
(六)各類集貿市場及專業市場。
具體清查重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上述重點,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驟
清查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為自查自糾階段。由納稅人對照本通告自查自糾:(一)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主動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二)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
第二階段(1998年7月1日至8月31日)為重點清查階段。由稅務機關統一組織,並與有關部門配合,對納稅人進行實地清查,核查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和納稅情況;納稅人應當主動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完稅憑證,積極配合清查。
清查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為自查自糾階段。由納稅人對照本通告自查自糾:(一)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主動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二)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
第二階段(1998年7月1日至8月31日)為重點清查階段。由稅務機關統一組織,並與有關部門配合,對納稅人進行實地清查,核查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和納稅情況;納稅人應當主動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完稅憑證,積極配合清查。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
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格的原則,具體政策界限為:
(一)凡按照本通告的規定,於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請補辦稅務登記的,可以免於處罰;補繳稅款的,可以只補稅不罰款。
(二)凡於1998年7月1日後經清查發現的漏征漏管戶,應該補稅的要依法補徵稅款,並嚴格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應該處罰的要依法從嚴處罰,不能以補代罰;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得以罰代刑。
(三)對於漏征漏管戶,任何人都有權向稅務機關檢舉,一經查實,稅務機關將按規定予以獎勵。
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格的原則,具體政策界限為:
(一)凡按照本通告的規定,於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請補辦稅務登記的,可以免於處罰;補繳稅款的,可以只補稅不罰款。
(二)凡於1998年7月1日後經清查發現的漏征漏管戶,應該補稅的要依法補徵稅款,並嚴格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應該處罰的要依法從嚴處罰,不能以補代罰;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得以罰代刑。
(三)對於漏征漏管戶,任何人都有權向稅務機關檢舉,一經查實,稅務機關將按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