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決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
- 發布時間:2016年11月24日
簡述,公告,
簡述
2016年11月24日, 國家稅務總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
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後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三、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