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稽查局有關執法許可權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後實施的各項權力,各級稅務局所屬的稽查局局長無權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稽查局有關執法許可權的批覆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561號
  • 發布日期:2003-05-26
  • 生效日期:2003-05-2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稽查局有關執法許可權的批覆
(國稅函〔2003〕561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稽查局有關執法許可權的請示》(青國稅發〔2003〕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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