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瑞士航空公司開闢蘇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運函〔1995〕236號)轉發你局。請根據我國政府和瑞士政府於1973年11月12日簽署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第九條,以及於1990年7月6日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對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國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免予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168號
【發布日期】1995-04-24
【生效日期】1995-04-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瑞士航空公司開闢蘇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運函〔1995〕236號)轉發你局。請根據我國政府和瑞士政府於1973年11月12日簽署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第九條,以及於1990年7月6日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對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國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免予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附屬檔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瑞士航空公司開闢蘇黎世--北京--上海往返
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屬檔案: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瑞士航空公司開闢
蘇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3月21日 民航運函〔1995〕236號)
華北、華東管理局:
根據民航總局外許(1995)004號《經營許可》,總局同意瑞士航空公司從1995年7月2日開始經營蘇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具體計畫如下:
具體航路及時刻以航管部門通知為準。請各有關單位大力協助,做好開航前的各項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