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成品油消費稅稅款抵扣規定、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安排等內容。

基本信息,公告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
【發布日期】2014-11-28
【生效日期】2014-1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公告內容

現將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及相關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
為促進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4〕94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定額稅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費稅定額稅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費稅繼續暫緩徵收。
二、成品油消費稅稅款抵扣規定
(一)納稅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 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以下簡稱應稅油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準予從成品油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納稅人外購應稅油品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購應稅油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後的,按照調整後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
納稅人以進口、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油品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分別依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稅款台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三、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安排
(一)納稅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按以下過渡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1.所屬期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屬檔案1)。
納稅人應根據抵扣稅款台賬和庫存變動情況填寫紙質《成品油庫存報告表(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屬檔案2)。
2.所屬期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調整後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屬檔案3)。
3.納稅人根據本條第1、2項申報資料數據匯總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計算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屬檔案4)。
4.納稅人根據本條第3項申報資料數據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屬檔案5)。
5.納稅人應於2014年12月申報期內將本條第1、2、3、4項所列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資料不完整、邏輯關係不符的,納稅人應補充、修改後重新報送。
(二)所屬期為2014年12月及以後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事項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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