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的通知,發布文號為國稅發[1998]119號,1998-07-29發布並生效。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8]119號
【發布日期】1998-07-29
【生效日期】1998-07-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8]119號
【發布日期】1998-07-29
【生效日期】1998-07-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調動和鼓勵舉報人揭發檢舉稅務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維護正常稅收征管秩序和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地市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調動和鼓勵舉報人揭發檢舉稅務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維護正常稅收征管秩序和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地市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來源:省級稅務違法案件的舉報獎勵基金從總局下撥給各地國家稅務局的辦案補助經費總額中,按5%至10%的比例計提。地方級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從省級國家稅務局下撥的辦案補助經費中按相同比例計提。
二、使用範圍:各級國家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獎勵查實並結案的稅務違法案件的舉報有功人員。稅務人員查案不包括在內。
三、基金管理:舉報獎勵基金由各級國家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管理,財務部門單獨建立賬戶,舉報中心專款專用。省級舉報中心要定期對地市級舉報中心的舉報獎勵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當年節餘的舉報獎勵基金自動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具體的舉報獎勵標準和管理辦法另發。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通知規定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