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是國家稅務總局於1996年1月5日印發的檔案。
廣東省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
你辦《關於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粵稅財檢〔1995〕42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抄送:財政部、審行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辦《關於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粵稅財檢〔1995〕42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抄送:財政部、審行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