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384號
【發布日期】1995-07-07
【生效日期】1995-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384號
【發布日期】1995-07-07
【生效日期】1995-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國稅函發[1995]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請示》(魯國稅函發[1995]102號)。對出口企業從國內流通環節收購乙烯產品出口的退稅問題,我局意見,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過去的免稅還貸,改為財政定額返還歸還貸款,儘管形式上有所變化,但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稅上不能開新口子。現就有關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近接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請示》(魯國稅函發[1995]102號)。對出口企業從國內流通環節收購乙烯產品出口的退稅問題,我局意見,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過去的免稅還貸,改為財政定額返還歸還貸款,儘管形式上有所變化,但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稅上不能開新口子。現就有關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出口企業收購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乙烯產品,不論是直接收購還是從國內流通環節收購,出口後一律不予退稅。《國家稅務局關於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所屬齊魯、揚子、大慶分公司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072號)依然有效。
二、對1994年以來未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儘快予以收回或者扣減其應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