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6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公告》決定,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作為系統識別,不打在對外證照上。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6號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