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2015年9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6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公告》決定,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作為系統識別,不打在對外證照上。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6號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25日
簡述,公告,

簡述

2015年9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6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結合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的工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決定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作為系統識別,不打在對外證照上。
四、對已設立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稅總發〔2013〕41號)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5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