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借貸業務應納印花稅憑證問題的批覆是由稅務總局於1991-08-05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1]1081號
【發布日期】1991-08-05
【生效日期】1991-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1]1081號
【發布日期】1991-08-05
【生效日期】1991-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局關於借貸業務應納印花稅憑證問題的批覆
(1991年8月5日國稅函發[1991]1081號)
武漢市稅務局:
你局武稅發[1991]164號《關於徵收借款契約和借據印花稅的請示》收悉。據反映,你市有些專業銀行的辦事機構辦理借貸業務的手續不夠規範,有的只填開借據放貸,有的先填開借據事後補辦借款契約。這樣,既給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確定和徵收管理帶來混亂,也不利於借貸業務手續的規範化。對此,根據印花稅稅稅目稅率表的說明,我們意見,在借貸業務中凡流動資金借款先簽借款契約,並在契約規定借款額度內辦理借款借據的只就對借款契約貼花完稅;凡先辦理借款借據的,應以借據作為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在書立時即時貼花完稅,以後補辦的借款契約不再貼花。你局可以根據本市各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借款憑證印花稅的管理辦法和代征制度。
你局武稅發[1991]164號《關於徵收借款契約和借據印花稅的請示》收悉。據反映,你市有些專業銀行的辦事機構辦理借貸業務的手續不夠規範,有的只填開借據放貸,有的先填開借據事後補辦借款契約。這樣,既給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確定和徵收管理帶來混亂,也不利於借貸業務手續的規範化。對此,根據印花稅稅稅目稅率表的說明,我們意見,在借貸業務中凡流動資金借款先簽借款契約,並在契約規定借款額度內辦理借款借據的只就對借款契約貼花完稅;凡先辦理借款借據的,應以借據作為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在書立時即時貼花完稅,以後補辦的借款契約不再貼花。你局可以根據本市各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借款憑證印花稅的管理辦法和代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