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關於印發《建立科技評估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的通知

國家科委關於印發《建立科技評估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的通知在1998.02.20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委關於印發《建立科技評估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2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2月20日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公告,詳細條例,

公告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科委: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日益密切的結合,對各級政府科技巨觀管理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評估作為科技管理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產物,已成為現代科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八五”以來,我委和部分省市地方都已相繼對國家科技計畫、科技項目和科技機構,以及科技政策管理等進行了科學、客觀的評估,為科技管理部門的巨觀管理和科學決策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一批科技評估機構隨之建立和發展起來,逐步確立了自己良好的信譽。
為了更好地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加強科技巨觀管理,我們建議,各地科技主管部門應結合自身實際需要,逐步切實把評估機制引入科技管理環節中來,同時加強指導與監督,不斷規範其評估行為,提高評估質量。原則上,各地科技評估機構的建立由當地科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可因地制宜地組建相應的科技評估機構,或充實和改造具備一定科技評估能力的現有機構。各地科技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相關資格認證和登記制度,科技評估機構須取得正式認證和授權後,方可開展科技評估活動,並定期接受科技主管部門的檢驗登記和人員培訓。為便於各地更好地開展科技評估工作,提高科技評估質量,現提出組建《科技評估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見附屬檔案),以供參照。希望各地積極探索,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科技評估工作水平,並逐步把這項工作納入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同時,請各地將組建科技評估機構並開展科技評估活動的情況及時通報我們。
國家科委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詳細條例

科技評估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一條 科技評估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通過承接科技評估任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第二條 科技評估機構從事科技評估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三條 科技評估機構的人才智力結構合理,科技、工程、經濟、計算機、法律各類人才齊全。從業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等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科技評估機構可根據需要聘請部分兼職人員,但人數不應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科技評估機構從事科技評估的人員應具備較高的科技管理素質:
1.掌握科學技術的特點和規律,了解國家和地方的科技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
2.掌握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了解科技發展趨勢、科技規劃和計畫;
3.有豐富的信息資源,通暢的信息渠道,具有採集、分析、歸納、判斷信息的能力;
4.掌握科技評估理論和方法,具有定性、定量的評估能力,具有一定的評估工作經驗;
5.遵守誠實信用、文明服務、客觀公正和保守技術、經營秘密的職業道德。
第四條 科技評估機構有與開展科技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自動化和通訊設備,具有處理現代科技信息的基本手段。
第五條 科技評估機構已建立科技、經濟、金融、市場銷售等技術管理專家庫和專家網,並有良好的合作關係。
第六條 科技評估機構管理科學,評估規範嚴密,評估程式清晰,評估細則操作性強。
第七條 科技評估機構具備各類科技評估方案的設計能力和組織評估的協調能力。
第八條 科技評估機構與國內外科技諮詢、評估機構有廣泛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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