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發改環資〔2010〕1158號
通知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通知目的
當前
節能減排形勢嚴峻,實現“十一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
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標,任務相當艱巨。為此,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以下簡稱《通知》),並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進行部署。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要發揮試點示範作用,率先完成《通知》和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部署的相關工作,為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作貢獻。
具體事項
一、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推進節能減排的重要舉措。循環經濟強調從源頭上降低能源資源的消耗強度,並對廢棄物進行再生利用,節能減排效果十分明顯,例如利用含銅廢料生產再生銅比用銅礦石生產原生銅可以節能80%-85%,減排80%以上。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要切實貫徹《
循環經濟促進法》確定的“減量化”優先原則,實現生產過程的“減物質化”;堅持“再利用、資源化”原則,遵循物質流循環的要求,構建循環型產業鏈,實現資源再生利用。
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省、市(區)要率先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鼓勵超額完成;有節能減排目標任務的國家循環經濟試點企業、園區也要超額完成;沒有責任目標的,也要開展自身節能減排指標與國內乃至國際上同行業的對比分析,查找不足,採取措施,為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三、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的循環經濟試點實施方案,抓住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環節,加快實施一批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重大項目。
四、各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跟蹤、指導和檢查。同時要加強對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管理,開展中期評估和總結驗收,確保其在本地區發揮節能減排的示範作用。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開展中期評估和總結驗收,對不按照循環經濟試點實施方案開展工作,完不成國家、當地政府下達節能減排指標的國家循環經濟試點省、市和園區、企業,取消試點資格,予以通報,並適當削減“十二五”期間“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安排。對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成效顯著的試點單位予以表彰,並優先支持相關項目。
請各試點單位將循環經濟發展情況及節能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報送我委(環資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