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二○○八年六月十九日發表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 編號:[2008]207號
- 機構:直轄市發展改革委
- 時間:2008年7月1日
發布文號,通知全文,
發布文號
發改電[2008]207號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緩解電力企業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全國各地電網銷售電價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見電量)起,將全國除西藏自治區之外的省級電網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0.025元。
二、為減少電價調整影響,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農業生產和化肥生產用電價格暫不調整;四川、陝西、甘肅三省受地震災害影響嚴重的縣(市)電價也不作調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銷售電價水平及有關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高標準,另行公布。
四、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同時,要加強生產調度,保證正常生產經營,確保電力供應。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打擊各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確保國家電價政策貫徹落實,對違反國家電價政策的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
為緩解電力企業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全國各地電網銷售電價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見電量)起,將全國除西藏自治區之外的省級電網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0.025元。
二、為減少電價調整影響,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農業生產和化肥生產用電價格暫不調整;四川、陝西、甘肅三省受地震災害影響嚴重的縣(市)電價也不作調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銷售電價水平及有關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高標準,另行公布。
四、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同時,要加強生產調度,保證正常生產經營,確保電力供應。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打擊各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確保國家電價政策貫徹落實,對違反國家電價政策的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