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格〔2016〕54號印發《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批覆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文號:發改價格〔2016〕5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11日
發布文號,批覆內容,
發布文號
發改價格〔2016〕54號
批覆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你行《關於申請重新批覆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的函》(銀函〔2015〕50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個人到櫃檯查詢自身信用報告,每年第3次起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每次25元降低至10元,通過網際網路查詢及每年前2次到櫃檯查詢繼續實行免費。
二、商業銀行等機構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由每份100元降低至60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由每份6元降低至5元。計費辦法及貢獻量係數、查詢量係數繼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批覆》(發改價格〔2011〕222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繼續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8類金融機構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實行優惠收費標準,同時增加對民營銀行實行相同優惠政策。上述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構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服務費標準,由現行每份30元和2元分別降低至15元和1元。
四、應收賬款質押初始登記、展期登記服務費標準由現行每件每年100元降低至60元,變更登記、異議登記服務費標準由現行每件每次40元降低至20元,查詢登記信息繼續實行免費。
五、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擅自增設徵信查詢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徵信中心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和財務制度,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財務報告及收支情況報我委(價格司)。
六、各商業銀行等徵信系統用戶,對使用徵信系統發生的查詢費用,應通過加強和改善內部管理進行消化,不得違反規定,自定收費項目,將徵信查詢費轉嫁給被查詢對象,增加被查詢對象的負擔,也不得要求被查詢對象提供其信用報告。
上述收費標準自2016年1月15日起執行。此前凡是與本通知不符的收費規定,一律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