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做好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作,加強項目管理,明確管理程式和要求,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我委組織制定了《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現印送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 地區:全國
內容概述,章節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第三章 投資計畫申報與下達,第四章 項目實施,第五章 項目調整變更,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內容概述
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做好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作,加強項目管理,明確管理程式和要求,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我委組織制定了《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現印送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規範建設秩序,提高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電力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為農村生產生活提供電力服務的 110KV 及以下電網設施(含用戶電錶)。
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是指變電站、線路(原則上不含入地電纜)等農村電網設施的新建,以及對已運行農網設施局部或整體就地或異地建設、增容、更換設備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享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資本金)和國家農網改造貸款投資償還政策的農網改造升級項目。
第四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強化監管、提高效益”的原則,實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省級電網經營企業作為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建設資金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支持”的原則多渠道籌集。中西部地區項目資本金原則上由國家安排,東部地區項目資本金由項目法人自籌。銀行貸款由省級項目法人統貸統還,貸款償還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六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七條 農網改造升級實施重點是農村中低壓配電網,兼顧農村電網各電壓等級協調發展。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 35KV 以上以單個項目、35KV 及以下以縣為單位統計項目個數。
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
第八條 農網改造升級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統籌協調、突出重點”的原則,統籌城鄉發展,以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需求為目標,制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規劃期 3-5 年)。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在規劃的指導下分年度實施。
第九條 各省(區、市)農網改造升級規劃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編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級規劃是申報投資計畫和項目安排的依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農網現狀(包括歷次改造的投資、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問題;
(二)農村電力市場需求預測;
(三)農網改造升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
(四)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布局(落實到縣域內)和建設時序;
(五)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及電價測算。
第十條 項目法人要根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要求,結合地方實際,在組織制定縣級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本企業規劃,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查。縣級規劃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一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組織調整修訂,並在每年底前將調整修訂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縣級規劃調整修訂應及時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二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根據年度國家農網改造升級投資重點及規劃任務,組織編制農網改造升級年度計畫。未列入規劃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畫。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按要求制定年度計畫,年度計畫應明確年度農網改造升級目標、重點、項目和投資需求,項目要落實到縣域內,明確建設內容。
第三章 投資計畫申報與下達
第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申報本地區投資計畫。申報前項目法人應對年度計畫中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35KV以上以單個項目、35KV及以下以縣為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並出具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開展可行性研究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相關規程規範,對項目建設條件進行調查和必要勘測,在可靠詳實資料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的技術、經濟、環境、節能、施工及運行管理等進行分析論證和方案比較,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支持重點,省級發展改革委根據要求,上報投資計畫申請報告。投資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
(二)本年度計畫實施的必要性;
(三)本年度計畫實施目標,包括改造面、供電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年度計畫總投資(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法人自有投資、銀行貸款等),並分電壓等級列明所需投資;
(五)本年度計畫建設規模,分電壓等級列明;
(六)項目明細表,明確項目個數、涉及的縣級行政區個數,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主要建設內容等,35KV 以上項目應明確到建設地址,35KV 及以下項目應明確到縣域內;
(七)本年度計畫完成時間和進度安排。投資計畫申請報告應附銀行貸款承諾函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各省(區、市)上報的投資計畫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中央投資的安排原則;
(三)提交的相關檔案齊備、有效;
(四)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落實;
(五)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同意後,下達農網改造升級投資計畫,明確各省(區、市)及各項目法人的建設規模、投資、項目和完成時間等。
第十九條 投資計畫下達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分解下達給項目法人。分解計畫應明確建設規模、投資和具體項目等,與投資計畫一致。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計畫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按照投資計畫組織項目實施,不得變更。確有必要調整變更的,須符合相關規定,並履行相應變更程式。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投資計畫分解下達後,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開展初步設計。35KV以上以單個項目、35KV及以下以縣為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農網改造升級資金要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要執行招投標法及相關規定。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進度,10KV 及以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可由項目法人通過競爭性談判選擇熟悉當地情況、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按照《20KV 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收費。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要執行工程監理制。10KV 及以下單項工程監理單位的確定可採取打捆招標的方式選擇,如執行工程監理制度確有困難的地方,項目法人須切實負起責任,制定並落實相應的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和監督措施。
第二十五條 表箱和電能表改造投資納入投資計畫,表後線及設施由農戶提供合格產品或出資改造。項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戶收費,嚴禁強制農戶出資。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省、市、縣三級農網改造升級項目檔案,從項目設計到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檔案、資料等都應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
第二十七條 農網改造升級投資計畫和項目實施應按計畫完成。實施過程中進展緩慢,以及出現影響工程實施重大情況的,項目法人應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農網改造升級工程項目完工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組織對本省級區域內農網改造升級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驗收報告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法人負責單項工程的驗收,驗收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竣工後,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進行檢查總結,並組織進行後評價。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應做好農網改造升級後的運行管理工作,降低運行維護費用,提高運行管理水平,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可靠的供電服務。
第五章 項目調整變更
第三十一條 國家下達農網改造升級投資計畫後,不得隨意變更項目。項目確需調整變更的,不得變更投資計畫下達的本省級地區投資規模,原則上不得減少建設規模。
第三十二條 35KV 及以上項目確需變更的,需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由項目法人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調整請示,
並提交新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查同意後進行批覆,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三條 10KV 以下項目以縣為單位,投資規模變更的,或者建設規模變更超過±5%的,需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建設規模變更不超過±5%的,由項目法人負責調整,並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加強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和投資管理,加強對農網改造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的監管,加強對農網改造升級資金和還貸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確保發揮效益。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農網改造升級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委應督促項目法人執行好投資計畫,做好項目實施。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加強對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的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實施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法人應於年中和年終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報告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
投資計畫執行完畢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包括完成目標、實際工作量等,形成詳細的報告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法人應對其提供的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任。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對項目法人提供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必要的審查、檢查和核查,對其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建設,核減、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資,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和情況,騙取中央投資的;
(二)違反程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挪用、截留或滯留中央投資的,以及農網改造升級資金未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的;
(四)擅自調整變更投資計畫和項目的,以及調整變更比較大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疏於管理,或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諮詢機構等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