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價格鑑證師執業範圍的復函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價格鑑證師執業範圍的復函是2003年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價格鑑證師執業範圍的復函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布文號】發改辦價格[2003]677號
【發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2003-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價格鑑證師執業範圍的復函
(發改辦價格[2003]677號)
甘肅省物價局:
你局《關於價格鑑證師執業範圍的請示》(甘價法調[2003]21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人事部、原國家計委印發的《價格鑑證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號)規定,價格鑑證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登記後,從事涉案標的價格鑑定、認證、評估工作關鍵崗位上的專業人員”。價格鑑證師執業範圍應包括涉案房地產、土地、建築工程等各類涉案標的價格鑑定、認證、評估。
二、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價格鑑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國清[2000]3號)規定,價格鑑證機構“只要具有符合相應評估行業規定數量及條件的評估人員”,即具有從事涉案房地產、土地等價格鑑定的資格。其“評估人員”應包括價格鑑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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