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力項目開工建設秩序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近期印發的《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國發[2016]29號),進一步清理、規範已核准電力項目的報建審批工作,推進簡政放權,切實維護電力項目建設秩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力項目開工建設秩序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6]16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近期印發的《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國發[2016]29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進一步清理、規範已核准電力項目(本通知指火電、電網項目,下同)的報建審批工作,推進簡政放權,切實維護電力項目建設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規範。為貫徹執行,現請各相關單位支持電力項目的報建審批事項清理規範工作,凡是不符合《實施方案》相關要求的,一律不再作為開工前置條件。
二、明確電力項目開工標誌。考慮工程建設實際,火電項目開工標誌明確為: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築第一方混凝土;電網項目中變電工程和線路工程的開工標誌分別明確為:主體工程基礎開挖和線路基礎開挖。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開展相關工作時,要以此作為判斷標準。
三、切實維護電力建設秩序。對確需開展的報建審批事項和強制性評估工作,電力項目單位要逐一落實,嚴格按程式辦理。未取齊開工必要的支持性檔案前,嚴禁開工建設;已開工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
四、協調指導煤電開工建設。發展改革、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在為煤電項目(含燃煤自備電站)辦理報建審批事項時,要結合《關於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565號,以下簡稱“565號文”)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定期發布的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等,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或採取相應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切實促進煤電有序發展。
五、規範煤電有序開工建設。地方政府和發電企業要高度重視國家定期發布的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提示,對預警結果為紅色的省(區、市),慎重決策開工建設煤電項目;認真落實565號文有關內容,對於明確要求緩建的已核准未開工煤電項目,2017年底前暫緩開工建設。
六、加強開工建設專項檢查。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電力項目特別是火電項目未達開工條件建設等違規問題的監督檢查力度。一經發現,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責令其立即停止建設,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對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檔案的在建火電項目,除執行上述措施外,凡屬於565號文明確要求緩建省份的,2017年底前暫緩建設;對其他火電項目,在取齊必要支持性檔案後,需經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核實,方可恢復建設。
七、嚴肅處理違規建設行為。對於存在違規開工建設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關部門處理等違規行為的電力項目,相應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可視情況對項目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實行限批新建電力項目、開展自用及外送煤電項目優選工作時不予考慮等措施;國家能源局將通報全國;銀行及金融機構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停止對其發放貸款。
對於違規建設的火電項目,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將不予辦理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予併網。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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