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關於開展政策性糧食銷售專項檢查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關於開展政策性糧食銷售專項檢查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通知》是政府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農產品價格等違法行為的精神,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確保國家糧食調控政策落實到位而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關於開展政策性糧食銷售專項檢查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通知
  • 文號:國糧檢[2010]106號
  • 檢查對象:各類糧食經營加工和轉化企業
  • 工作要求:加強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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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國糧檢[2010]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糧食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農產品價格等違法行為的精神,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確保國家糧食調控政策落實到位,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專項檢查,以整頓糧油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檢查時間

2010年6月—7月,各地要集中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其後要加強日常檢查。

檢查對象

從事稻穀、玉米和小麥購銷活動的各類糧食經營、加工和轉化企業,主要是國家政策性糧食(包括最低收購價、國家臨時存儲、中央儲備等政策性糧食,下同)承儲企業、競買國家政策性糧食的企業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承擔國家政策性糧食交易活動的糧食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糧食交易市場)。重點檢查2010年3月11日以來參與東北地區臨儲粳稻定向銷售和2010年4月13日以來參與東北地區臨儲玉米競價銷售的購買企業和有關承儲企業。

檢查內容

檢查糧食經營者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的情況。對國家政策性糧食,重點檢查買賣雙方企業是否嚴格執行競價交易規則,以及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是否違規購買糧食用於中央儲備糧輪換之外用途,是否在當年新糧上市後,仍違規購買前一年的糧食用於輪換。糧食交易市場是否按規定對購買企業資格進行了審核,是否按規定將政策性糧食銷售收益及時上繳中儲糧總公司專戶,是否存在擠占挪用政策性糧食銷售收益的違規行為。對國家政策性糧食承儲和購買企業要特別加強以下兩個方面的檢查。
(一)對承儲企業的檢查內容。承儲企業(包括負責貸款的承儲庫和實際儲存庫點)是否按照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積極出庫,是否設定障礙或以不當理由影響出庫,是否在規定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是否違規直接或間接購買本庫的糧食,是否在東北粳稻(2010年3月11日後成交的)和玉米(2010年5月18日後成交的)契約規定的出庫時間到期後,違規為購買企業代保管糧食。
(二)對購買企業的檢查內容。東北粳稻指定購買企業是否在規定時間(30天內)將所競買粳稻從承儲企業完成提貨,是否在規定時間(90天內,含30天交貨期)運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並按照不高於當地省級糧食和價格部門核定的本企業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級)平均出廠價格水平投放本地市場,是否轉賣稻穀。要對指定的所有加工企業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核查企業競買粳稻數量、出庫數量、運回本企業數量、運輸憑證、運費單據、目前加工大米銷售和投放數量及流向(批發市場、超市等)、加工稻穀用電量等情況。
東北玉米購買企業是否在30天內將所競買玉米從承儲企業完成提貨;從5月18日起,購買企業所購買的玉米是否全部用於本企業自用,是否轉賣玉米;從6月1日起,購買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是否含酒精、澱粉等深加工產品,所購買的玉米是否全部用於本企業生產飼料和養殖,是否轉賣玉米;購買企業是否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包括《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日加工飼料生產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況、養殖企業飼養家畜、家禽的數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況。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重點查處糧食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惡意囤積、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行為。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此次專項檢查事關糧食保供穩價政策措施的落實。各地糧食、財政、價格、農發行等有關部門要在當地糧油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小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周密制定檢查方案,對檢查方式、工作進度、人員調配等提出明確要求,並切實組織好實施。在全面實施檢查的基礎上,要突出對重點企業、重點庫存的檢查,並建立檢查檔案,詳細記載檢查過程、結果及整改情況。國家有關部門在各地檢查期間將進行巡查和隨機抽查,並對各地開展檢查的情況進行督查。
(二)加強工作協調和信息溝通。各地要通過舉報電話,認真對待有關舉報、投訴,並根據舉報線索深入跟蹤檢查。糧食、財政、價格、工商等部門和農發行等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互通有關信息。產、銷區之間也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互通和反饋有關信息,並同時抄送交通、鐵路等部門。交通、鐵路等部門要積極協助,並在必要時對運輸單據的真實性提供核實幫助。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的行為,各地要及時糾正,限期整改,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對承儲企業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取消其政策性糧食收儲資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予以通報。對東北粳稻(2010年3月11日後成交的)和玉米(2010年5月18日後成交的)購買企業違反政策規定進行轉賣的,沒收其預交的全部履約保證金,尚未出庫的糧食按買方違約處理,同時,取消其入市購買資格和交易市場會員資格,禁止其今後參與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銷售購買活動,並由交易市場予以通報。
(四)及時報送檢查工作情況。省級糧食、價格主管部門在本次專項檢查結束後,於7月25日前將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專項檢查總結報告及有關違法典型案例,分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糧食局。專項檢查期間,遇有重大問題立即報告。專項檢查結束後,遇到有關問題隨時報告。對於典型違法違規案件,國家有關部門將予以公開通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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