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2.12.06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頒布時間:2002.12.06
  • 實施時間:2002.12.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各類開發區迅速發展,對吸引外資和發展經濟起到重要作用。為促進開發區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國家環境保護局於1993年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環監[1993]015號),對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總量控制、入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開發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但全國開發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發展尚不平衡,一些開發區尚未開展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少數開發區由於監管不力,盲目引進項目,造成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為促進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現就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及入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開發區建設應當在編制規劃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職能的機構)應在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階段,向批准設立開發區的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審批的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報告書作為編制、修訂和完善開發區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取得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二、國務院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國家旅遊度假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尚未開展或正在開展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應於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已經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區,如開發區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變化的(包括開發區建設規模、功能分區等),應在現狀和回顧評價的基礎上,對原報告書進行修編或重新編制。
三、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應體現“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集中治理、統一監管”的方針,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並重。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影響評價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區域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現狀及規劃目標,從巨觀角度分析區域開發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
(二)分析區域環境承載能力,根據環境容量確定開發區污染物允許排放總量;
(三)從環境保護角度論證開發區選址、功能區劃、產業結構與布局、發展規模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論證開發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設施的規模、工藝、布局的合理性,最佳化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排放方式;
(五)提出並論證開發區生態保護和生態建設方案;
(六)制定環境監測計畫,建立開發區動態環境管理系統。
四、進入開發區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凡違反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清潔生產要求,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和進入。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和未經驗收擅自投產使用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對已經開展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保部門批准的開發區,入區建設項目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要求的,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以簡化,具體的簡化方式和內容由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六、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確認的開發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納入當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入區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能突破地方政府或分配給開發區的總量控制指標。
七、區域環境影響評價中規定的開發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污水集中處理、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集中供熱、集中供氣等設施),應當與開發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和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滯後的,在加快環保設施建設的同時,必須採取臨時性措施,確保入區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要求。
八、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各類工業小區、工業園區等區域開發活動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符合地方政府發展規劃建設的工業小區、工業園區,應通過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從產業結構、功能區劃、總量控制、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規範和指導,促進工業園區的健康發展。
省以下各類工業小區和工業園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及入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
環保總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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