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關於印發《進口代理手續費收取辦法》的通知在1992.09.10由國家物價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物價局關於印發《進口代理手續費收取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10日
- 頒布單位:國家物價局
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化,進口代理作價的商品範圍不斷擴大。為了規範進口代理手續費的管理,更好地協調有關方面的利益,特制定《進口代理手續費收取辦法》,現頒發。請指導本部門、本地區外貿企業及其委託進口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
進口代理手續費收取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進口代理手續費的管理,協調外貿企業與委託進口企業(單位)的利益,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享有進口經營權的中央外貿企業(即國務院直屬,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軍隊系統直屬的外貿企業)及其委託進口企業。
地方外貿企業及其委託進口企業收取進口代理手續費,可按照本辦法執行,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其他外貿企業及其委託進口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外貿進口代理手續費,是外貿企業採取代理方式進口商品時,向國內委託進口企業(單位)所收取的一種費用,它補償外貿企業經營進口代理業務中有關費用支出,並含有一定的利潤。
代理進口過程中發生的,屬於外貿代理企業以外單位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外貿企業代收代付的),均由委託方承擔。
第四條 制定進口代理手續費率的原則,是兼顧外貿企業與委託進口企業(單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於減少環節、降低費用、促進生產、穩定市場。
第五條 進口代理手續費率按照對外成交契約金額不同,分檔計收。
(一)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含一百萬美元),費率不超過2%,最低收費額為一千元人民幣;個別進口金額小,費用開支相對較高的商品,其進口代理手續費率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一千萬美元以下(含一千萬美元),費率不超過1.5%。
(三)金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五千萬美元以下(含五千萬美元),費率不超過1%。
(四)金額在五千萬美元以上的進口商品,費率在0.5%~1%之間,由代理進口企業與委託方協商確定並報國家物價局備案;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由雙方隸屬的業務主管部門商定;仍難以商定的,報國家物價局審定。
第六條 進口商品一般應由外貿企業直接撥交委託進口企業(單位),對確需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外貿中間環節的,其進口代理手續費率合併計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第七條 手續費的計算,按外貿企業對外付匯當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將到岸價折合成人民幣,乘以代理手續費率。即:
代理手續費金額=到岸價(外幣)×對外付匯當日外匯牌價×手續費率
第八條 進口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計收。
第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第十條 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對外簽訂契約,並且外貿企業與委託進口企業(單位)已簽訂契約或項目委託進口協定書的,外貿代理手續費率仍按原規定或已商定的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發布的有關進口代理手續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