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5月10日,國家海洋局印發《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組織與管理、加入與退出、權利與義務、獎懲、附則6章25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辦法(試行)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海洋局
  • 發布時間:2011年5月10日
國家海洋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第三章 加入與退出,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第五章 獎 懲,第六章 附 則,

國家海洋局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國海洋調查船舶的開放與共享,促進海洋調查能力與水平的提高,保證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的順利開展,我們組織編制了《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試行。
接此通知後,請你們結合本部門(單位)船舶管理的實際情況,提出進一步完善本辦法的意見或建議,在3個月內反饋至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同時,為便於國家海洋調查專項任務用船計畫的統籌安排,遵循“志願加入”的原則,請各相關單位及時申請加入國家海洋調查船隊。
國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海洋調查船舶的開放與共享,促進我國海洋調查能力與水平的提高,保證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的順利開展,貫徹落實國務院賦予國家海洋局“承擔綜合協調海洋科研的責任”、“組織海洋調查研究,推進海洋科技創新,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的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海洋調查船隊(以下簡稱“船隊”)由全國有關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業單位具備相應海洋調查能力的科學考察船舶組成。
船隊按照政策引導、志願加入,統籌協調、分類分級,信息開放、資源共享、競爭與激勵機制相結合的原則組建和管理。
第三條 船隊主要承擔國家海洋基礎性、綜合性和專項調查等任務,以及國家重大研究項目、國際重大海洋科學合作項目和政府間海洋合作項目涉及的調查任務。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聯合相關部門和機構成立船隊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委員會”),下設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
第五條 協調委員會負責審定船隊組成;審定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用船計畫;審定海洋調查船舶(以下簡稱“船舶”)與調查設備的維護更新資助計畫;協調調查用船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匯總、擬定船隊組成;代表協調委員會與船舶單位簽訂加入船隊協定、登記並公布船隊組成船舶名單;擬定船舶與調查設備維護更新的資助計畫;擬定年度用船計畫、航次船舶經費並落實安排;匯總船舶航次報告和編制年度船舶航次計畫執行情況;建立、維護船舶綜合信息服務系統,公布有關船舶航次任務信息;組織調查和考核評估船舶性能及其服務質量;完成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船隊船舶管理單位或具有船舶使用權的單位(以下簡稱船舶單位)為登記船舶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指定1名聯絡員負責與辦公室的日常聯絡。

第三章 加入與退出

第八條 船隊船舶按照調查適航區域分為近海和遠海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九條 我國有關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它企業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科學考察船舶均可申請加入船隊。
近海調查船:承擔近海基礎性、綜合性和專項調查等任務,排水量300噸以上,最大續航力不少於15天,最大船速不低於10節;總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乾實驗室和濕實驗室;具有滿足相關海洋調查絞車、吊桿等設備和調查儀器以及衛星通訊設備;具有可容納15人以上考察隊員艙室;
遠海調查船:承擔遠海基礎性、綜合性和專項調查等任務,以及國家重大研究項目、國際重大海洋科學合作項目和政府間海洋合作項目涉及的調查任務,排水量在1500噸以上,最大續航力不少於8000海里,自持力不少於50天;最大船速不低於14節;要求有乾實驗室、濕實驗室、數據處理中心等,總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專業實驗室配套設備比較齊全;配有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和各種絞車(地質、物探、水文等);船舶後甲板平整,具有適當的作業面積;具有可容納30人以上考察隊員的艙室。
用於海上特定專業調查的船隻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船隊的船舶,須以船舶單位名義向辦公室提出加入申請(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一條 加入申請由協調委員會負責審核通過,符合船隊準入條件的,由辦公室統一登記在冊。辦公室定期公布船隊組成船舶名單。
第十二條 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登記在冊船舶的考核評估,內容包括船舶性能、船載調查儀器設備以及船上實驗室狀況、船舶完成任務情況等。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安排國家調查任務和資助以及獎懲的依據。
第十三條 船舶加入船隊時,船舶單位須與辦公室簽訂加入船隊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定書見附屬檔案2)等事項,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協定。
第十四條 船隊船舶在其完成已經承接的國家海洋調查任務後可以申請退出船隊。船舶單位須提前6個月、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所承擔的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的前提下向辦公室提出退出申請,經協調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終止協定。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船舶單位積極完成協調委員會安排的船舶保障和調查工作任務的,將優先承擔國家海洋調查與研究任務。
第十六條 列入國家調查任務航次安排計畫的船舶,將獲得一定的船舶年度維護費。承擔較多國家調查任務的船舶,將在船載調查設備的維護與更新、船上實驗室的適應性改造等方面獲得資助。
第十七條 船隊船舶加掛國家海洋調查船隊成員船標識。
第十八條 船隊船舶負有承擔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的義務,每年度近海調查船應當提供至少1個月、遠海調查船提供至少3個月的船時,由協調委員會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船舶單位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的船時安排,並明確可供協調委員會統籌安排的用船時段,辦公室應當於10月底前將用船安排反饋各船舶單位。船舶單位應當在每航次結束1個月內向辦公室提交船舶航次報告。
第二十條 船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以及本單位有關規定確保任務執行期間船舶的運行安全和船載調查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次計畫不能執行的,由任務承擔單位和船舶單位共同向辦公室申請報批;因船舶單位或任務承擔單位自身原因造成航次計畫不能執行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根據調整的航次計畫繼續完成相應航次調查任務;因國家海洋調查任務調整取消航次的,由辦公室對船舶單位進行一定的補償。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對年度任務完成情況較好、考核評估結果優秀的船舶單位或連續2年安排較長船時用於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的船舶單位將給予表彰或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連續2年考核評估較差的或總計3年未完成所承擔任務的船舶將從船隊中勸退;拒不服從航次任務安排並造成損失的,船舶單位應清退有關費用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船舶應當退出船隊;因船舶維護和操作不當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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