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3年1月21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法字〔2013〕37號印發《國家海洋局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該《規則》共8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海洋局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 文號:國海法字〔2013〕3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21日
通知,規則,

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海法字〔2013〕37號
局屬有關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作用,為海洋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諮詢服務,我們組織編制了《國家海洋局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
2013年1月21日

規則

國家海洋局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作用,為海洋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諮詢服務,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 對國家海洋局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契約行為進行法律論證;
(二) 為國家海洋局擬定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提供法律意見;
(三) 參與國家海洋局的重大經濟契約的談判和簽訂,審查並準備所需要的有關法律依據和法律文書;
(四) 對疑難行政處罰、許可、徵收、強制、複議案件涉及的理論和技術性問題,進行研究論證,提出諮詢意見;
(五) 承辦國家海洋局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工作。
第三條 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主要由來自海洋各業務領域、法律界、中央有關部門、軍方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者組成。
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日常聯繫工作由局政策法規和規劃司承辦。
第四條 法律專家諮詢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 經允許、授權,有調查、查閱相關資料的權利;
(二) 有獨立、自由地表達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 除義務諮詢外,對獨立承辦事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四) 有如實分析受託事務的義務;
(五) 有提出負責任的意見的義務;
(六) 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第五條 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以專家組形式履行諮詢、審查職責。專家組一般由3-5名委員會委員組成。特殊情況下,可以邀請委員會以外的其他專家以特邀專家身份進入專家組。
第六條 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對有關法律問題的討論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對有關法律諮詢、法律事務的處理建議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報告。
第七條 對於需提交國家海洋局局長辦公會審議的事項,委員會諮詢、審查意見將作為審議事項的附屬材料一併提交。不採納專家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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