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2011年第1號公告

國家林業局公告2011年第1號公告國家林業局2011年第1號公告,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象牙及其製品規範管理的通知》(林護髮〔2008〕25號)要求,國家對象牙製品加工經營活動一律實行定點加工、定點銷售,對象牙製品實行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管理制度。

根據全國
加工經營活動監督檢查情況和增設象牙製品加工、銷售企業及場所的申請,經專家統一評審,現將本公告發布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象牙定點加工、銷售企業及場所予以公告(見附屬檔案1、2)。其中,僅限附屬檔案1所列企業在指定場所加工象牙製品,僅限附屬檔案2所列企業在指定場所銷售象牙製品,不得擅自改變指定加工、銷售場所。其他擁有合法來源象牙原料或製品的企業,需要加工銷售象牙原料或製品時,須經法定程式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後,方可委託或轉讓給公告所列企業在指定場所實施。
凡本公告發布前有關象牙製品指定加工、銷售場所與本公告不相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 允許從事象牙製品加工活動指定場所及所屬企業名單
2. 允許從事象牙製品銷售活動指定場所及所屬企業名單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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