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採集(採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

《國家林業局關於採集(採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林業局2008年7月10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採集(採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林業局關於採集(採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
農林水利
林策發150號
國家林業局
2008-7-10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現就採集(採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禁止採集(採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以及因自然災害死亡或造成嚴重安全隱患,需要採集(採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的,必須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以下簡稱《採集證》),憑《採集證》進行採集。採伐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樹木的,還應憑《採集證》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納入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管理。需要運輸的,憑《林木採伐許可證》辦理《木材運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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