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完善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

《國家林業局關於完善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是一則檔案,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完善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
  • 正文: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
  • 規範:人工商品林的採伐管理,
  • 遵循:依法治林
為促進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規範人工商品林的採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精神,現就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遵循依法治林、分類管理和可持續經營的原則。
二、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經濟林。
人工用材林是指人工培育的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人工播種(含飛機播種和人工撒播)、植苗、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林木及其上述森林和林木採伐後萌生形成的森林和林木。
三、人工用材林分為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用材林和一般用材林。
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用材林,是指以生產工業用木質原料為主要目的,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
一般用材林,是指除前款以外其它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林權證是確認人工商品林的依據。
五、按照合理經營、持續利用的原則,依法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採伐限額根據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森林採伐量制定。
達到一定規模的人工商品林,其經營單位或個人可以單獨編制年森林採伐限額。“一定規模”的標準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六、國家對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實行單列。
七、在採伐限額編制單位內,人工商品林年森林採伐限額本年節餘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八、人工商品林年森林採伐限額不得用於採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採伐限額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採伐限額。
九、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准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採伐限額,足額編制人工商品林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並逐級匯總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十、在非林地上營造的商品林,森林經營者要求採伐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其年森林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依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十一、凡按照技術規程要求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採伐,採伐林木胸徑在10厘米以下的,可不納入年度木材生產計畫。
十二、對生產以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採伐管理,國家不納入年度木材生產計畫,由各省按國務院批准的年森林採伐限額執行。
十三、人工商品林採伐實行公示制度。
十四、人工商品林的採伐要考慮對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的影響,對採伐後容易發生水土流失或造成生態破壞的地區,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坡度15度以上的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用材林和一般人工用材林的皆伐面積不得超過5公頃。
十五、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營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樹種的主伐年齡由林木所有者確定。
一般人工用材林各樹種的主伐年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人工商品林採伐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逐級上報檢查結果。各省每年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本轄區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情況。
十七、凡違反本意見規定進行人工商品林採伐的,林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採伐;情節嚴重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八、違反本意見規定,擅自截留、挪用、擠占和調增人工商品林年森林採伐限額或年度木材生產計畫的,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十九、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人工商品林採伐管理是森林採伐管理的重要內容。完善人工商品林的採伐管理是森林採伐管理分區施策、分類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正確理解國家關於森林採伐管理的法律法規,高度認識森林採伐對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重要意義。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人工商品林採伐的經營管理,增加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資源質量,促進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經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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